宁夏高院司法厅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2019-04-09 10:16: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霞
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扩大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自今年起,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范围由银川市、石嘴山市扩大到全自治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方案》规定了通知辩护的范围,指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方案》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通知辩护工作,对通知辩护的案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指派工作,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法院送交的通知辩护材料或通知帮助材料,并依法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方案》强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案件质量评审、评估考核等机制建设,进一步保证指派工作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方案》规定了通知辩护的范围,指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方案》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通知辩护工作,对通知辩护的案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指派工作,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法院送交的通知辩护材料或通知帮助材料,并依法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方案》强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案件质量评审、评估考核等机制建设,进一步保证指派工作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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