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19-04-08 14:5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定兴
  【案情】

  2014年2月15日,邓某(当时是某村村长)以为获取旅游经营权为由,向熊某借款贰拾万元,约定利息四分,熊某分多次凑齐借款借给了邓某,邓某给熊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期为一年,2015年2月16日到期。2017年2月10日,熊某向法院起诉,但未预缴诉讼费,七天后法院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2018年8月6日,因邓某仍未归还借款,熊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归还借款。

  【分歧】

  关于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缘由应为向对方主张权利,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是让法院代自己向对方主张权利,时间节点应为法院向对方告知权利义务时。尽管从表面上看权利人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因此,不缴纳诉讼费而被按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而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且从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理由也是权利人通过请求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救济自己权利的情形下,应认定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积极主张了权利,故只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或口头起诉,就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法院是否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能以法院是否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节点。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才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

  第三,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实践中,存在权利人确无能力交付诉讼费,但又未获得诉讼费缓减免的情形,故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反而纵容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诚信行为。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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