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宣判一起24人涉黑案
首犯数罪并罚获刑25年
2019-04-02 09:5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兵 丛峰
图为宣判现场。于帅 摄
近日,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松原市公开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伟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张伟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遣。2009年,为帮助王某某殴打杨某某,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某某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付春友、王海涛、李井涛等人依附张伟身边形成恶势力集团,为他人充当保镖,插手民间纠纷,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并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集团犯罪。
法院另查明,为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自2015年至今,该组织通过“保车收费”获利40万余元,物流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交给张伟、曲桂忠、鲁伟处理,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张伟为公司成员统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张伟以提供统一食宿、派发工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形成了以扶余市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郭猛、任东明为骨干成员,以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汪军、王玉德(另案处理)、王海涛、丛岩峰、马勇杰、刘波、李井涛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恶名和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甚至远走他乡,极大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执法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致四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任意占有集体土地,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伟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郭猛有期徒刑二十年,李红光有期徒刑十八年,任东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鲁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2万元,曲桂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伟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张伟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遣。2009年,为帮助王某某殴打杨某某,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某某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付春友、王海涛、李井涛等人依附张伟身边形成恶势力集团,为他人充当保镖,插手民间纠纷,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并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集团犯罪。
法院另查明,为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自2015年至今,该组织通过“保车收费”获利40万余元,物流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交给张伟、曲桂忠、鲁伟处理,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张伟为公司成员统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张伟以提供统一食宿、派发工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形成了以扶余市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郭猛、任东明为骨干成员,以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汪军、王玉德(另案处理)、王海涛、丛岩峰、马勇杰、刘波、李井涛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恶名和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甚至远走他乡,极大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执法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致四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任意占有集体土地,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伟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郭猛有期徒刑二十年,李红光有期徒刑十八年,任东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鲁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2万元,曲桂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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