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庞宇) 为通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2019年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刘贵祥指出,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刘贵祥强调,优化营商环境,一是要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二是要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方面。
三是要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提升司法质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我国的司法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
刘贵祥还就《规定》和《决定》上的新规定、破产审判工作、破产法的修改等方面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