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最高法首次发布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措施
2019-03-27 09:21: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文心
3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副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据了解,《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若干措施》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努力找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环节,都规定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据介绍,《若干措施》还着眼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用专章规定了相关措施。例如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单位的台湾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活困难证明,申请司法救助?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他们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姜启波说。在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方面,《若干措施》也提出许多特色举措,如规定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而非仅限于法律界人士,拓宽了受益台湾同胞的范围。
姜启波表示,出台《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将对台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梳理好、总结好;另一方面是要根据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台湾同胞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举措,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据了解,《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若干措施》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努力找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环节,都规定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据介绍,《若干措施》还着眼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用专章规定了相关措施。例如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单位的台湾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活困难证明,申请司法救助?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他们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姜启波说。在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方面,《若干措施》也提出许多特色举措,如规定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而非仅限于法律界人士,拓宽了受益台湾同胞的范围。
姜启波表示,出台《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将对台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梳理好、总结好;另一方面是要根据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台湾同胞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举措,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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