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 湘鄂闽试点次第展开
2019-03-25 08:46: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梅瑰 曾妍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交通肇事一案。本案系福建省部署马尾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后的首例指派辩护人案件。
湖北:“四管齐下”落实改革任务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推动落实此项改革任务。
该方案将全省三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纳入律师辩护覆盖范围,并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
该方案规定,除了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决定开庭的刑事案件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方案完善执业保障,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联合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经费保障,要求各级法院、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发改、财政部门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目录;完善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该方案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区域内律师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当地律师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完善承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指引,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筛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湖南:14市州84县市区全面部署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在14个市州本级和84个县(市、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大幅度提升律师刑事辩护率。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辩护纪律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推动落实此项改革任务。
该方案将全省三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纳入律师辩护覆盖范围,并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
该方案规定,除了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决定开庭的刑事案件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方案完善执业保障,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联合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经费保障,要求各级法院、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发改、财政部门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目录;完善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该方案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区域内律师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当地律师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完善承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指引,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筛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湖南:14市州84县市区全面部署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在14个市州本级和84个县(市、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大幅度提升律师刑事辩护率。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辩护纪律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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