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倒车不慎撞伤人 法官调解促结案
2019-03-13 16:39:4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刑昌 樊旭华
2019年3月12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发生于2017年10月12日,上诉人张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权某驾驶微型货车,行至青海诺木洪农场承包地田间道路,倒车时不慎将在田埂劳作的被上诉人马某某撞伤,马某某为治疗伤病先后支付医药费57777.16元。期间,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018年1月8日,根据马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评定马某某伤情八级伤残。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海西中院。海西中院行政庭法官受理该案后,本着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双重作用。庭审中,法官们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让双方更多地表达诉愿,争取做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再用经验和耐心,从法理和情理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张某某当庭向被上诉人马秀芳支付各项赔偿费90000元整,至此案结事了。
此案通过调解既保证了公平、公正,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后的工作中,海西中院行政庭法官将继续发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特色,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案件发生于2017年10月12日,上诉人张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权某驾驶微型货车,行至青海诺木洪农场承包地田间道路,倒车时不慎将在田埂劳作的被上诉人马某某撞伤,马某某为治疗伤病先后支付医药费57777.16元。期间,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018年1月8日,根据马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评定马某某伤情八级伤残。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海西中院。海西中院行政庭法官受理该案后,本着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双重作用。庭审中,法官们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让双方更多地表达诉愿,争取做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再用经验和耐心,从法理和情理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张某某当庭向被上诉人马秀芳支付各项赔偿费90000元整,至此案结事了。
此案通过调解既保证了公平、公正,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后的工作中,海西中院行政庭法官将继续发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特色,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责任编辑:刘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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