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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外出旅游无法归 “限高令”让“老赖”主动还款
2019-03-12 10:51:2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王宗揆
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在一件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充分使用“限高”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结该案件。
被执行人筠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矿产品经营批发、矿产品的探矿、采矿技术咨询、商品批发与零售的职能。因经营状况不佳,该公司于2013年停止经营,但在停产前因开采玄武岩形成的多个地坑并未及时填平,后因长期雨水和山上流水的注入形成水塘,该公司也未及时对该片采矿区域水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2016年8月1日,受害人刘某某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因公司与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停止采石后未及时清除因采石形成水塘的安全隐患,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52160.6元。该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没有自动履行,刘某某的父母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联系,希望其主动履行赔偿款。高某以自己正在广东、成都等外地出差或是近期安排人员到法院来处理等各种借口,规避法院执行,与执行法官“躲猫猫”。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高某近期已出国旅游,遂对高某采取了“限高”强制执行措施,冻结高某的出国护照。高某在澳大利亚旅游结束后,要回国时才得知不能购买回国机票,急忙与国内亲人联系要求与法院沟通解除对自己的“限高”执行措施。承办法官要求被执行人需将该执行案款全部履行,且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后才能解除“限高”执行措施。迫于执行威严,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执行款全部存入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在法院确认收到高某的执行案款后,依法解除了高某的“限高”执行措施,该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筠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矿产品经营批发、矿产品的探矿、采矿技术咨询、商品批发与零售的职能。因经营状况不佳,该公司于2013年停止经营,但在停产前因开采玄武岩形成的多个地坑并未及时填平,后因长期雨水和山上流水的注入形成水塘,该公司也未及时对该片采矿区域水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2016年8月1日,受害人刘某某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因公司与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停止采石后未及时清除因采石形成水塘的安全隐患,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52160.6元。该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没有自动履行,刘某某的父母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联系,希望其主动履行赔偿款。高某以自己正在广东、成都等外地出差或是近期安排人员到法院来处理等各种借口,规避法院执行,与执行法官“躲猫猫”。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高某近期已出国旅游,遂对高某采取了“限高”强制执行措施,冻结高某的出国护照。高某在澳大利亚旅游结束后,要回国时才得知不能购买回国机票,急忙与国内亲人联系要求与法院沟通解除对自己的“限高”执行措施。承办法官要求被执行人需将该执行案款全部履行,且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后才能解除“限高”执行措施。迫于执行威严,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执行款全部存入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在法院确认收到高某的执行案款后,依法解除了高某的“限高”执行措施,该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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