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司法保障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2019-03-07 08:4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锦勇
  强化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保障,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制定相关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认真总结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贯方针必须一以贯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最关键的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好“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完善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环境,让民营企业在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中吃上政策“定心丸”。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重视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人民法院推动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通过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而为稳定企业家预期提供可靠安全保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不可否认,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的同时,也遇到过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民营企业曾为其合法经营、产权保护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深感焦虑、迷惘和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确保未来中国经济舞台上民营经济不“离场”,必要条件之一是刑事司法保护不“缺席”,更不能因铸成刑事错案冤案而错误将民营经济“红牌”罚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需审理不少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只有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才能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和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成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映很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也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冤错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出现了不少经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典型案例。事实证明,对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案,特别是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民营企业刑事错案进行再审纠正,对于切实增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财产财富安全感、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将更具深远意义和积极影响。

  因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台一系列强化民营经济保护的政策文件层面,更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深刻内涵,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运用实打实、硬碰硬的“落实方法论”,拿出行动、使出实招,坚决依法惩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甄别纠正各类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冤错案件,着力为民营企业家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

  一把尺子适用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因此,无论是引导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还是落实平等司法保护,前提条件是要求其遵循的“法”和“规”必须明确和统一,也即要用明确统一的“法”和“规”来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一把尺子量到底”,决不能开始时让民营企业感到无所遵循、无所适从,然后再来搞突袭性“秋后算账”。毋庸置疑,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已得到进一步落实。

  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一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司法尺度、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如,如何客观看待和准确辨别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如何防止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随意扩大适用,如何区分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何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如何把握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与切实保障经济主体诉讼权利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进一步规范,或者用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已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等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界限,有效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通过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司法尺度、裁判标准,确保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受到平等刑事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