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9-03-04 10:16: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导读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此后,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等方面积极作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人集团公司)系被告人曾雯与他人于2010年6月出资成立。曾雯明知公司没有稳定收益,一直亏损,仍隐瞒真相,对外宣传牧羊人集团公司资金雄厚。被告人曾雯等人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开始向社会公开集资,大部分资金被曾雯用于制造公司虚假繁荣的还本、支付高额利息,购买大量豪车等消费。至2014年10月案发,被告人曾雯累计非法集资10亿余元,累计集资人数1670人,实际诈骗金额4.3亿余元。被告人陈安生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1998万元。被告人曾爱国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9737万余元。被告人袁桂华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82.9万余元。被告人曾雯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242万余元。
2018年7月1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雯、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等人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曾雯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陈安生等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曾雯的违法所得4.3亿余元;被告人陈安生的违法所得285万余元返还集资参与人,金额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追缴被告人曾雯信用卡诈骗所得242万余元,返还银行。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行为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但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得大量的资金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之外,打破了整个社会诚信为本的公序良俗,侵害了广大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案是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呈现出集资时间长、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社会矛盾尖锐等特点。通过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公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法投资,科学理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经济行为的监管,及时提醒广大群众识别风险,远离陷阱。
组织参与涉黑团伙 破坏社会安定
因与他人聚众斗殴,欧阳晓勇于2014年被法院判刑。2015年7月,欧阳晓勇出狱后,与欧阳伟通过共同吸毒、探视探监等手段,笼络同村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近30人的黑社会组织。2015年11月份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湖南省宁远县利用该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获利数十万余元。
被告人欧阳晓勇、欧阳伟等人进行违法犯罪获得非法利益后,主要用于发放成员赌场工资、站场报酬、住宿、伙食、玩乐等日常开支以及支持活动的其他开支。被告人欧阳晓勇、欧阳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当地群众产生恐惧心理,扰乱了社会秩序。
2018年12月24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欧阳晓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欧阳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无缓刑、免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南法院判决的一起重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成员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宁远法院依法对该案从重处罚,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净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利用工作职务便利 骗取扶贫补助
王洪霞原系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新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16年5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其担任慈利县新铺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负责扶贫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在明知其公公艾孝华一户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先以丈夫艾友军赡养艾孝华和继承艾孝华房屋为由,制作房屋赠送协议,于2016年5月30日将丈夫艾友军户口转到公公艾孝华户下。又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评议的情况下,将艾孝华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并采取篡改艾孝华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资料、制作相关虚假资料等手段,使艾孝华户形式上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条件。尔后,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的名义申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经审核,艾孝华户被确定为慈利县2016年度省定任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名义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9万元,用于改善其家庭住房条件。
2018年4月11日,在与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谈话中,王洪霞承认了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的事实。
2018年6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洪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予以追缴。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霞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典型意义】
脱贫攻坚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也是决胜全面小康关键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本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违法套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资金,凸显了扶贫领域中“小官贪腐”的问题。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那些想要从扶贫资金上“动脑筋”的人持续释放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非法处置化工物品 影响环境生态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在处置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时,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文遂要公司生产部经理曹德威找人回收。曹德威通过王早新、王建福二人介绍,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曹盛有。在明知曹盛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创盛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盛有处置。曹盛有将危险废物跨省拖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临武县境内,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2018年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创盛公司、黄文、曹盛有、曹德威、王早新、王建福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万余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盛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不履行防治污染的职责,导致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人员处置,致环境污染,属知法犯法,依法必须予以惩戒;黄文等被告为谋取私利,均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仅判决各被告支付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同时还承担履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判处金额达265万余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司法观察
多措并举防范
化解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光荣使命。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自觉将审判工作融入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审判工作中,湖南法院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依法打好“三大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惩“保护伞”“关系网”
始终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湖南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案。其中彭宇华、李明哲案入选“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以来,湖南法院先后五次组织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件。截至2018年12月份,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纳入专项斗争台账管理的案件873件3617人,审结718件3234人;二审受理224件1097人,审结156件776人。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财产刑适用,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金额4301万元。加大对“保护伞”“关系网”的惩处力度,已审结5件涉“保护伞”案件。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标准,对涉黑罪犯零假释,对17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对116名罪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营造精准脱贫法治环境
湖南高院扶贫点村是汝城县长洞村,该村总户数498户,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91户,全村贫困户占户籍比例为18.27%。湖南高院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田立文多次深入扶贫村督导扶贫工作、看望慰问困难群众。组建扶贫队常年进驻定点扶贫村,积极筹措资金援建全村各项基础设施,帮助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农副产品,促进群众增收脱贫。同时,组织全院处级领导干部与91户精准扶贫户结对帮扶,帮助扶贫户解决脱贫实际问题。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全面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湖南高院先后制定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法院为环境资源、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前,湖南法院已经建立了长沙、岳阳、郴州等中院环境资源庭及湘江、洞庭湖、东江湖三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其他地区法院在有关业务审判庭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确定由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涉湘江、洞庭湖、东江湖全区域的一审水资源保护案件,破解跨区域管辖难题。借助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优势,推动衡阳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衡阳市辖区内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初步形成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重点打击包括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在内的10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全力维护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组织开展春雷行动“秋季攻势”,推动春雷行动向纵深开展,为推进湖南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此后,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等方面积极作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人集团公司)系被告人曾雯与他人于2010年6月出资成立。曾雯明知公司没有稳定收益,一直亏损,仍隐瞒真相,对外宣传牧羊人集团公司资金雄厚。被告人曾雯等人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开始向社会公开集资,大部分资金被曾雯用于制造公司虚假繁荣的还本、支付高额利息,购买大量豪车等消费。至2014年10月案发,被告人曾雯累计非法集资10亿余元,累计集资人数1670人,实际诈骗金额4.3亿余元。被告人陈安生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1998万元。被告人曾爱国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9737万余元。被告人袁桂华在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82.9万余元。被告人曾雯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242万余元。
2018年7月1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雯、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等人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曾雯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陈安生等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曾雯的违法所得4.3亿余元;被告人陈安生的违法所得285万余元返还集资参与人,金额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追缴被告人曾雯信用卡诈骗所得242万余元,返还银行。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行为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但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得大量的资金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之外,打破了整个社会诚信为本的公序良俗,侵害了广大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案是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呈现出集资时间长、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社会矛盾尖锐等特点。通过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公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法投资,科学理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经济行为的监管,及时提醒广大群众识别风险,远离陷阱。
组织参与涉黑团伙 破坏社会安定
因与他人聚众斗殴,欧阳晓勇于2014年被法院判刑。2015年7月,欧阳晓勇出狱后,与欧阳伟通过共同吸毒、探视探监等手段,笼络同村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近30人的黑社会组织。2015年11月份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湖南省宁远县利用该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获利数十万余元。
被告人欧阳晓勇、欧阳伟等人进行违法犯罪获得非法利益后,主要用于发放成员赌场工资、站场报酬、住宿、伙食、玩乐等日常开支以及支持活动的其他开支。被告人欧阳晓勇、欧阳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当地群众产生恐惧心理,扰乱了社会秩序。
2018年12月24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欧阳晓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欧阳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无缓刑、免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南法院判决的一起重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成员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宁远法院依法对该案从重处罚,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净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利用工作职务便利 骗取扶贫补助
王洪霞原系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新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16年5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其担任慈利县新铺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负责扶贫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在明知其公公艾孝华一户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先以丈夫艾友军赡养艾孝华和继承艾孝华房屋为由,制作房屋赠送协议,于2016年5月30日将丈夫艾友军户口转到公公艾孝华户下。又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评议的情况下,将艾孝华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并采取篡改艾孝华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资料、制作相关虚假资料等手段,使艾孝华户形式上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条件。尔后,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的名义申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经审核,艾孝华户被确定为慈利县2016年度省定任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名义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9万元,用于改善其家庭住房条件。
2018年4月11日,在与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谈话中,王洪霞承认了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的事实。
2018年6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洪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予以追缴。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霞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典型意义】
脱贫攻坚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也是决胜全面小康关键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本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违法套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资金,凸显了扶贫领域中“小官贪腐”的问题。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那些想要从扶贫资金上“动脑筋”的人持续释放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非法处置化工物品 影响环境生态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在处置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时,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文遂要公司生产部经理曹德威找人回收。曹德威通过王早新、王建福二人介绍,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曹盛有。在明知曹盛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创盛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盛有处置。曹盛有将危险废物跨省拖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临武县境内,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2018年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创盛公司、黄文、曹盛有、曹德威、王早新、王建福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万余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盛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不履行防治污染的职责,导致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人员处置,致环境污染,属知法犯法,依法必须予以惩戒;黄文等被告为谋取私利,均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仅判决各被告支付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同时还承担履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判处金额达265万余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司法观察
多措并举防范
化解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光荣使命。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自觉将审判工作融入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审判工作中,湖南法院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依法打好“三大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惩“保护伞”“关系网”
始终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湖南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案。其中彭宇华、李明哲案入选“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以来,湖南法院先后五次组织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件。截至2018年12月份,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纳入专项斗争台账管理的案件873件3617人,审结718件3234人;二审受理224件1097人,审结156件776人。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财产刑适用,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金额4301万元。加大对“保护伞”“关系网”的惩处力度,已审结5件涉“保护伞”案件。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标准,对涉黑罪犯零假释,对17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对116名罪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营造精准脱贫法治环境
湖南高院扶贫点村是汝城县长洞村,该村总户数498户,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91户,全村贫困户占户籍比例为18.27%。湖南高院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田立文多次深入扶贫村督导扶贫工作、看望慰问困难群众。组建扶贫队常年进驻定点扶贫村,积极筹措资金援建全村各项基础设施,帮助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农副产品,促进群众增收脱贫。同时,组织全院处级领导干部与91户精准扶贫户结对帮扶,帮助扶贫户解决脱贫实际问题。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全面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湖南高院先后制定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法院为环境资源、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前,湖南法院已经建立了长沙、岳阳、郴州等中院环境资源庭及湘江、洞庭湖、东江湖三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其他地区法院在有关业务审判庭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确定由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涉湘江、洞庭湖、东江湖全区域的一审水资源保护案件,破解跨区域管辖难题。借助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优势,推动衡阳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衡阳市辖区内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初步形成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重点打击包括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在内的10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全力维护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组织开展春雷行动“秋季攻势”,推动春雷行动向纵深开展,为推进湖南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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