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3-02 16:06:1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鑫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加工费为生产每吨硫酸240元,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负责接收销售。2011年11月1日,两公司签订《原料购销协议》,以湘盛公司名义对外向中金岭南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原料。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湘盛公司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湘盛公司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期间曾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导致生产车间锅炉冷却水直接排入厂外河流。上述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材料和废渣淋溶水、生产废水流入厂区外,造成厂区外一、二号区域土壤污染。经鉴定,一号区域为灌草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达3600平方米,全部为重度污染。二号区域为农田,重金属污染面积达39500平方米,91%的土壤为重度污染,7%的土壤为中度污染,2%的土壤为轻度污染。污染地块的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超标。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016年两次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2016年9月,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损害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土壤污染损害费用包括消除危险费用、污染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639.7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两公司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污染行为,案涉污染土壤中重金属与湘盛公司生产原料、废渣及排放废水中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具有同源性,且污染土壤区域的重金属含量均远高于对照检测点,足以认定两公司排污行为与案涉土壤及地上农作物中度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两公司先为合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案涉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尤其本案所涉二号区域用途为农用耕地,其上农作物及农产品的安全更是直接关切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审理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对案涉专业问题作出技术判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提供了土壤污染的风险判定和具体修复方案,为推动后续土壤修复治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本案审理法院还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通过征用程序改变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用途,消除被污染土地继续种植农作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同时,突出保护农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将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导致农用耕地功能丧失纳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建立了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路径。本案的正确审理,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地推进了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鑫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加工费为生产每吨硫酸240元,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负责接收销售。2011年11月1日,两公司签订《原料购销协议》,以湘盛公司名义对外向中金岭南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原料。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湘盛公司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湘盛公司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期间曾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导致生产车间锅炉冷却水直接排入厂外河流。上述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材料和废渣淋溶水、生产废水流入厂区外,造成厂区外一、二号区域土壤污染。经鉴定,一号区域为灌草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达3600平方米,全部为重度污染。二号区域为农田,重金属污染面积达39500平方米,91%的土壤为重度污染,7%的土壤为中度污染,2%的土壤为轻度污染。污染地块的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超标。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016年两次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2016年9月,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损害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土壤污染损害费用包括消除危险费用、污染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639.7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两公司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污染行为,案涉污染土壤中重金属与湘盛公司生产原料、废渣及排放废水中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具有同源性,且污染土壤区域的重金属含量均远高于对照检测点,足以认定两公司排污行为与案涉土壤及地上农作物中度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两公司先为合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案涉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尤其本案所涉二号区域用途为农用耕地,其上农作物及农产品的安全更是直接关切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审理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对案涉专业问题作出技术判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提供了土壤污染的风险判定和具体修复方案,为推动后续土壤修复治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本案审理法院还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通过征用程序改变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用途,消除被污染土地继续种植农作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同时,突出保护农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将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导致农用耕地功能丧失纳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建立了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路径。本案的正确审理,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地推进了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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