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2019-02-25 11:03:11
 

    中国法院网讯(李宁)为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性违约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就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认定标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有限审查原则、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问题所确立的裁判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的判决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标杆意义。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利于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上航行秩序,也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据悉,此次集中发布的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围绕全面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司法统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指导性案例必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其积极作用,也会在统一司法理念、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附: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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