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三巡新任主审法官首开庭
当庭促成双方和解
2019-02-02 08:56: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静薇
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本案也是第三巡回法庭自1月10日交接以来,由新任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由主审法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张爱珍、何君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夏敏辅助案件审理。
本案中,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业务协议》,约定中弘卓业公司将其所有的263945694股“中弘股份”股票质押给兴业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公司向中弘卓业公司提供融资款2.1亿元。合同签订后,兴业证券公司依约向中弘卓业公司提供2.1亿元融资款,因中弘卓业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兴业证券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弘卓业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2.1亿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并要求中弘卓业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0万元。福建高院一审判决支持兴业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弘卓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该公司负担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已达24%,不应再判决其负担律师代理费310万元。
合议庭经阅卷,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并无异议,二审争议仅为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负担问题,因此,合议庭认为本案应该着重调解,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处理思路。承办案件的审判团队主动同双方多次沟通联系,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上诉人中弘卓业公司表示愿意调解,而兴业证券公司则表示因该公司系国有上市公司,案件涉及内部多个部门,无法就调解问题形成决策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审判团队直接与兴业证券公司法务负责人联系,向其充分阐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调解与判决对兴业证券公司的利弊,最终促成兴业证券公司启动调解方案内部审批程序。
当日庭审中,在查清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后,合议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双方做进一步调解。经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就二审争议的律师代理费负担金额问题达成一致,并当庭签署和解协议,中弘卓业公司也当庭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至此,三巡新任主审法官首次开庭,以当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圆满结束。
本案中,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业务协议》,约定中弘卓业公司将其所有的263945694股“中弘股份”股票质押给兴业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公司向中弘卓业公司提供融资款2.1亿元。合同签订后,兴业证券公司依约向中弘卓业公司提供2.1亿元融资款,因中弘卓业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兴业证券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弘卓业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2.1亿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并要求中弘卓业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0万元。福建高院一审判决支持兴业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弘卓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该公司负担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已达24%,不应再判决其负担律师代理费310万元。
合议庭经阅卷,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并无异议,二审争议仅为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负担问题,因此,合议庭认为本案应该着重调解,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处理思路。承办案件的审判团队主动同双方多次沟通联系,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上诉人中弘卓业公司表示愿意调解,而兴业证券公司则表示因该公司系国有上市公司,案件涉及内部多个部门,无法就调解问题形成决策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审判团队直接与兴业证券公司法务负责人联系,向其充分阐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调解与判决对兴业证券公司的利弊,最终促成兴业证券公司启动调解方案内部审批程序。
当日庭审中,在查清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后,合议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双方做进一步调解。经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就二审争议的律师代理费负担金额问题达成一致,并当庭签署和解协议,中弘卓业公司也当庭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至此,三巡新任主审法官首次开庭,以当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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