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新时代中国的司法表达
——以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定位为视角
2019-01-31 14:04: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贾宏斌
编者按: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随着经济发展深入、市场主体多元、企业竞争激烈,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在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以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专业机构为主线,探讨建立“规则之治”,以稳定预期市场竞争。
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条关键路径。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取得了创新性发展,为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渴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家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相继制定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是指导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在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进程中的角色扮演愈发重要。
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表现
法律与发展理论形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为主导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之中,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发展涉及到诸多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等,其中,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受到的关注度也日益高涨。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司法实践发展路径显现,中国在尚未完善的法治社会框架中促进了经济的腾飞,拓展了法律与发展理论持有的“只有现代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发展,传统社会要向现代社会发展,必须首先进行法律制度的改良,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的旧有观点,侧面否定了西方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普世性和唯一性,开辟了另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即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必须充分尊重本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明。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发展路径是各不相同的,“并不存在一条每个国家的必由之道,也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模式或定义来表示什么是‘发展了的’社会”。我国经济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植根于我国自身国情的经济发展规律,一方面具有实践跨越性和理论创新性,摆脱了西方传统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路径依赖,丰富和发展了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另一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至关重要,在世界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历史上独树一帜。
随着经济发展深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效率低下及裁判不统一等问题开始凸显。因此,为弥补现行司法体制的不足,有必要进行适当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专业机构与最终机构,在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及权威性方面,是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其所建立的“规则之治”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至关重要,其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而唯有稳定的预期,市场竞争方能有序。显然,法院所承担的“规则之治”功能须依托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而这种“规则之治”的正当性唯有法院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始终恪守法律基本价值方能得以彰显。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时代意义
企业活则社会活,群众的智慧和活力就会得到充分调动,只有建构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才会因之拥有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是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全面提升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实践中,一些市场主体抱怨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法律规章制度修改频繁,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因此,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牵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充分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对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使市场活动中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大幅度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二是有利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能够充分调动享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是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同样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通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推进整体乡村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四是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领域,以各种名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外来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仍有发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甄别纠正那些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恢复和提升企业家对发展的信心,以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协同致力于共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
五是有利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无论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还是全球经济竞争,比拼的不仅是经济与科技硬实力,更是法律制度与营商环境等软实力。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构建以商事主体自治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中心、行政监管为关键、协同共治为核心、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崭新公共治理体系,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市场经济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现路径
人民法院是为全面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要主体,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应然之举。党的十九大描绘了新时代发展的宏伟蓝图,人民法院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在新时代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应有更大作为。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法治有序、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要践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民商事、行政诉讼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要依法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法则。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要加快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在执行环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恢复信用评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
第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要克服脱离司法审判基本职能,片面强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倾向。如果某些应为事务属于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司法建议,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履职,而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二要防止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突破法律底线的错误做法。准确把握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关系,切忌个案处理罔顾裁判标准而损害制度正义。如果以“案件特殊需要特别处理”“下不为例”为理由,表面上个案似乎暂时风平浪静,实则不利于制度正义的形成和巩固。长远来看,亦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便是在极端个案中需要调整裁判尺度,也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并经过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控制。三要杜绝以服务大局为名而行地方保护之实的狭隘司法行为。长期以来,地方保护、特殊主体当事人受到特殊对待等因素是制约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瓶颈和问题,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要强化司法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依法处理产权保护、合同审理、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矛盾纠纷,突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藩篱和片面保护国有企业利益的传统思维,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恪守市场规则、有序公平竞争。四要纠正维权成本过大,而违法惩戒弱化的不良导向。在司法环节,效益意味着总收益与诉讼成本的差额。人民法院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能,可以有效制裁违法失信者。通过降低遵纪守法成本,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从而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化。
第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筑造司法保障。一要继续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立案服务,真正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要深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加大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积极开展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等审判方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三要建立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兑现当事人权益。着眼破解司法拍卖不透明、执行财产变现难等难题,大力推行网络拍卖、委托拍卖,努力提高拍卖效率,降低当事人交易成本,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四要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手段满足群众对司法流程运行情况的即时知情权,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对外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法律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侧面,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人民法院要以积极有为的新姿态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不断改写并引领着新时代法律与发展理论的前进方向,为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按下“加速键”,让中国在国际舞台上释放出更强更稳的“吸引力”。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条关键路径。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取得了创新性发展,为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渴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家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相继制定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是指导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在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进程中的角色扮演愈发重要。
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表现
法律与发展理论形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为主导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之中,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发展涉及到诸多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等,其中,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受到的关注度也日益高涨。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司法实践发展路径显现,中国在尚未完善的法治社会框架中促进了经济的腾飞,拓展了法律与发展理论持有的“只有现代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发展,传统社会要向现代社会发展,必须首先进行法律制度的改良,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的旧有观点,侧面否定了西方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普世性和唯一性,开辟了另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即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必须充分尊重本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明。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发展路径是各不相同的,“并不存在一条每个国家的必由之道,也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模式或定义来表示什么是‘发展了的’社会”。我国经济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植根于我国自身国情的经济发展规律,一方面具有实践跨越性和理论创新性,摆脱了西方传统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路径依赖,丰富和发展了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另一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至关重要,在世界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历史上独树一帜。
随着经济发展深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效率低下及裁判不统一等问题开始凸显。因此,为弥补现行司法体制的不足,有必要进行适当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专业机构与最终机构,在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及权威性方面,是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其所建立的“规则之治”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至关重要,其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而唯有稳定的预期,市场竞争方能有序。显然,法院所承担的“规则之治”功能须依托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而这种“规则之治”的正当性唯有法院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始终恪守法律基本价值方能得以彰显。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时代意义
企业活则社会活,群众的智慧和活力就会得到充分调动,只有建构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才会因之拥有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是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全面提升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实践中,一些市场主体抱怨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法律规章制度修改频繁,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因此,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牵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充分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对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使市场活动中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大幅度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二是有利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能够充分调动享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是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同样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通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推进整体乡村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四是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领域,以各种名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外来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仍有发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甄别纠正那些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恢复和提升企业家对发展的信心,以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协同致力于共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
五是有利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无论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还是全球经济竞争,比拼的不仅是经济与科技硬实力,更是法律制度与营商环境等软实力。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构建以商事主体自治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中心、行政监管为关键、协同共治为核心、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崭新公共治理体系,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市场经济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现路径
人民法院是为全面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要主体,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应然之举。党的十九大描绘了新时代发展的宏伟蓝图,人民法院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在新时代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应有更大作为。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法治有序、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要践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民商事、行政诉讼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要依法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法则。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要加快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在执行环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恢复信用评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
第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要克服脱离司法审判基本职能,片面强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倾向。如果某些应为事务属于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司法建议,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履职,而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二要防止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突破法律底线的错误做法。准确把握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关系,切忌个案处理罔顾裁判标准而损害制度正义。如果以“案件特殊需要特别处理”“下不为例”为理由,表面上个案似乎暂时风平浪静,实则不利于制度正义的形成和巩固。长远来看,亦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便是在极端个案中需要调整裁判尺度,也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并经过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控制。三要杜绝以服务大局为名而行地方保护之实的狭隘司法行为。长期以来,地方保护、特殊主体当事人受到特殊对待等因素是制约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瓶颈和问题,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要强化司法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依法处理产权保护、合同审理、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矛盾纠纷,突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藩篱和片面保护国有企业利益的传统思维,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恪守市场规则、有序公平竞争。四要纠正维权成本过大,而违法惩戒弱化的不良导向。在司法环节,效益意味着总收益与诉讼成本的差额。人民法院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能,可以有效制裁违法失信者。通过降低遵纪守法成本,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从而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化。
第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筑造司法保障。一要继续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立案服务,真正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要深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加大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积极开展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等审判方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三要建立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兑现当事人权益。着眼破解司法拍卖不透明、执行财产变现难等难题,大力推行网络拍卖、委托拍卖,努力提高拍卖效率,降低当事人交易成本,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四要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手段满足群众对司法流程运行情况的即时知情权,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对外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法律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侧面,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人民法院要以积极有为的新姿态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不断改写并引领着新时代法律与发展理论的前进方向,为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按下“加速键”,让中国在国际舞台上释放出更强更稳的“吸引力”。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