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协议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
2019-01-30 08:42: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峰
【案情】
2016年,某政府征收部门因修路需要征收某甲的房屋,经过反复协商,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和补偿标准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某政府按约定给付了某甲补偿款,同时对某甲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某甲的房屋拆除后,某政府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补偿的项目与事实存在较大的出入,补偿标准也没有按政府的指导文件进行补偿,认为某甲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要求某甲返还多得的补偿款。
【分歧】
针对房屋征收协议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可以依照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把政府和老百姓当作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征收协议也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故对某政府按照民事纠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当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争议,不宜在民事纠纷中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房屋补偿征收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畴,政府自身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行政职权,如某甲不服该行政行为,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不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同,而是政府与老百姓签订的行政征收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本案存在大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例如要求按政府的指导文件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等,这些都是属于行政行为。单从民事途径是很难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故最高院将行政征收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审理范畴。解决本案纠纷的正当路径应该是由政府依职能作出解除房屋征收协议,如某甲不服政府该解除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某政府征收部门因修路需要征收某甲的房屋,经过反复协商,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和补偿标准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某政府按约定给付了某甲补偿款,同时对某甲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某甲的房屋拆除后,某政府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补偿的项目与事实存在较大的出入,补偿标准也没有按政府的指导文件进行补偿,认为某甲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要求某甲返还多得的补偿款。
【分歧】
针对房屋征收协议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可以依照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把政府和老百姓当作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征收协议也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故对某政府按照民事纠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当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争议,不宜在民事纠纷中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房屋补偿征收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畴,政府自身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行政职权,如某甲不服该行政行为,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不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同,而是政府与老百姓签订的行政征收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本案存在大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例如要求按政府的指导文件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等,这些都是属于行政行为。单从民事途径是很难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故最高院将行政征收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审理范畴。解决本案纠纷的正当路径应该是由政府依职能作出解除房屋征收协议,如某甲不服政府该解除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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