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未履行的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计算
2019-01-16 16:12: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湾
【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每月向陈某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10万元借款。王某在偿还了2个月的借款后就未给付。剩余8个月到期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对于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及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每笔分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分批计算每笔分期借款的逾期利息。每笔还款的到期之日不同,应分别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按该笔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所有未还款的逾期利息。在最后一笔分期还款到期后整的借款才到期,该种计算方式也方便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分期还款的每笔还款到期之日不同,逾期还款之日也是不同,应分别计算,从每笔分期款到期之日起的第二日按该期未还款金额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超过所有借款的年利率24%为限。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每月向陈某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10万元借款。王某在偿还了2个月的借款后就未给付。剩余8个月到期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对于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及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每笔分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分批计算每笔分期借款的逾期利息。每笔还款的到期之日不同,应分别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按该笔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所有未还款的逾期利息。在最后一笔分期还款到期后整的借款才到期,该种计算方式也方便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分期还款的每笔还款到期之日不同,逾期还款之日也是不同,应分别计算,从每笔分期款到期之日起的第二日按该期未还款金额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超过所有借款的年利率24%为限。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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