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侵占自家宅基地为由损毁水泥路获刑
2019-01-09 11:07:30
     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个普遍的观点:宅基地范围内的面积都是自家的面积,任何人都不能占用,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是这样错误的观点让朱某走错了人生的道路。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本案中朱某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协商调解,而是用错误的方式破坏公共设施,依法判决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朱某当庭悔恨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舒城县某乡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某乡畅通工程某村水泥路。同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以新修的水泥路侵占了自家宅基地为由,驾驶铲车将宅基地附近的长18米、宽3.5米、高0.2米的水泥路损毁。经鉴定,被损毁水泥路价格为人民币7699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8年4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对损毁的水泥路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坦白;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故采纳辩护人对此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已修复被损毁的路面,取得了谅解,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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