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服务如何防止漫天要价标准不一门槛过低
百余项规范修订发布破解三大难题
2019-01-07 23:30:19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刘子阳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因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被誉为“证据之王”。
曾经,由于制度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天价鉴定费”、多头重复鉴定、鉴定意见“打架”等问题时有发生。
近年来,司法部重拳整治司法鉴定机构突出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鉴定领域出现了哪些新变化?近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告别“天价鉴定费”
几年前,司法鉴定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而乱象频生,尤其是一些标的额相对较小但又需要鉴定的特殊案件,甚至出现“两万元费用鉴定一只价值不到两万元玉镯”的奇怪现象。
2017年3月,司法部接连发出通知,剑指“天价鉴定费”问题。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诉讼中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是判案的刚性需求,对此老百姓缺乏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定价。”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凤看来,司法鉴定服务由政府定价,防止了漫天要价,为维护诉讼进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收费标准的制定着重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文书笔迹鉴定按标的额收费导致收费水平高的问题,与2009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标准相比,多数地区都下调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
王元凤拿出一份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上面损伤程度鉴定、劳动能力、评残鉴定等收费价格一目了然。王元凤说:“我们通过事前明确告知、收费协议确认的方式,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按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案件可以上浮收费,但哪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又缺乏认定标准,致使一些鉴定机构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也按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收费。新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上海等地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与之前的收费规定相比,多地加入“限定条件”。如河北省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北京市则规定,对疑难书写检材、印刷文件、印章印文,按件数最高收费不超过1500元、5000元和2000元等。各地通过设定价格“天花板”,有效防止“天价鉴定费”的出现。
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相同的案子,经过数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不仅让当事人“雾里看花”,也让法官无所适从。
曾经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中,就出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尿检结果不一致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猜测不断。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王旭认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多头、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司法部先后出台系列标准,极大地扩充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容量和覆盖面,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据统计,2010年至今发布和修订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118项。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而言,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的适用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标准化的进步和发展。”王旭说。
王旭坦言,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应清晰把握当前的新形势与新局面,理性认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厘清标准建设的管理化要求和技术化要求,逐步发展和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司法鉴定问题大致可以按照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医DNA为代表的检测项目,不确定性相对较小。另一类是以司法精神鉴定为代表的检查项目,主要依赖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不确定性相对较大。
“对于检测类司法鉴定项目,其方法、手段、参数、指标等细节便于规范,统一标准相对容易。而检查类司法鉴定项目,其判断标准弹性空间较大,使用统一的标准解答此类问题相对较难。”王元凤建议,针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检查类司法鉴定项目,应积极组织专家讨论标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制约此类鉴定项目的不确定性。
提高门槛严格准入
一两台电脑、两三个人、无执业资质,这样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信吗?
迪安诊断集团副总裁常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0年,他坦言,司法鉴定机构过去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往往因为利益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甚至为了招揽业务,违规满足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
2017年年底,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鉴定人年龄、准入评审、小微机构调整、执业监管等提出十二条要求,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准入不严、监管不严和行业“大进大出”等突出问题,着力整顿行业秩序,淘汰小、散、乱的鉴定机构,推动行业鉴定能力提高和规范化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认为,意见科学设置、细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为实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专业化,及时淘汰那些不具备专业化条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提供了依据,从而保障了鉴定符合其作为证据的高标准要求。
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态势持续向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成效开始显现。
截至2018年4月,执业鉴定人为5人以下的鉴定机构比例下降至28.1%,20人以上的机构比例则提高到12.3%。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形成的一种特殊证据,在诉讼中易于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一旦错误,往往铸成冤错案件。
如何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认为,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关键。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既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鉴定质量,防止错鉴误鉴的重要措施。
“保证鉴定结果中立,国外的经验是,将司法鉴定交由第三方机构处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常林建议。
曾经,由于制度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天价鉴定费”、多头重复鉴定、鉴定意见“打架”等问题时有发生。
近年来,司法部重拳整治司法鉴定机构突出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鉴定领域出现了哪些新变化?近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告别“天价鉴定费”
几年前,司法鉴定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而乱象频生,尤其是一些标的额相对较小但又需要鉴定的特殊案件,甚至出现“两万元费用鉴定一只价值不到两万元玉镯”的奇怪现象。
2017年3月,司法部接连发出通知,剑指“天价鉴定费”问题。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诉讼中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是判案的刚性需求,对此老百姓缺乏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定价。”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凤看来,司法鉴定服务由政府定价,防止了漫天要价,为维护诉讼进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收费标准的制定着重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文书笔迹鉴定按标的额收费导致收费水平高的问题,与2009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标准相比,多数地区都下调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
王元凤拿出一份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上面损伤程度鉴定、劳动能力、评残鉴定等收费价格一目了然。王元凤说:“我们通过事前明确告知、收费协议确认的方式,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按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案件可以上浮收费,但哪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又缺乏认定标准,致使一些鉴定机构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也按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收费。新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上海等地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与之前的收费规定相比,多地加入“限定条件”。如河北省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北京市则规定,对疑难书写检材、印刷文件、印章印文,按件数最高收费不超过1500元、5000元和2000元等。各地通过设定价格“天花板”,有效防止“天价鉴定费”的出现。
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相同的案子,经过数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不仅让当事人“雾里看花”,也让法官无所适从。
曾经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中,就出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尿检结果不一致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猜测不断。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王旭认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多头、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司法部先后出台系列标准,极大地扩充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容量和覆盖面,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据统计,2010年至今发布和修订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118项。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而言,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的适用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标准化的进步和发展。”王旭说。
王旭坦言,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应清晰把握当前的新形势与新局面,理性认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厘清标准建设的管理化要求和技术化要求,逐步发展和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司法鉴定问题大致可以按照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医DNA为代表的检测项目,不确定性相对较小。另一类是以司法精神鉴定为代表的检查项目,主要依赖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不确定性相对较大。
“对于检测类司法鉴定项目,其方法、手段、参数、指标等细节便于规范,统一标准相对容易。而检查类司法鉴定项目,其判断标准弹性空间较大,使用统一的标准解答此类问题相对较难。”王元凤建议,针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检查类司法鉴定项目,应积极组织专家讨论标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制约此类鉴定项目的不确定性。
提高门槛严格准入
一两台电脑、两三个人、无执业资质,这样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信吗?
迪安诊断集团副总裁常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0年,他坦言,司法鉴定机构过去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往往因为利益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甚至为了招揽业务,违规满足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
2017年年底,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鉴定人年龄、准入评审、小微机构调整、执业监管等提出十二条要求,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准入不严、监管不严和行业“大进大出”等突出问题,着力整顿行业秩序,淘汰小、散、乱的鉴定机构,推动行业鉴定能力提高和规范化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认为,意见科学设置、细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为实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专业化,及时淘汰那些不具备专业化条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提供了依据,从而保障了鉴定符合其作为证据的高标准要求。
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态势持续向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成效开始显现。
截至2018年4月,执业鉴定人为5人以下的鉴定机构比例下降至28.1%,20人以上的机构比例则提高到12.3%。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形成的一种特殊证据,在诉讼中易于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一旦错误,往往铸成冤错案件。
如何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认为,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关键。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既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鉴定质量,防止错鉴误鉴的重要措施。
“保证鉴定结果中立,国外的经验是,将司法鉴定交由第三方机构处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常林建议。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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