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2018-12-29 16:32: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
(××××)……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已经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元、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合计……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领取。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案件生效后,通知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用。
2.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诉讼费用的情形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减少诉讼请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发回重审等。
3.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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