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小伙网购仿真枪案”从无期改判7年3个月
2018-12-25 15:23:48 | 来源:福建高院
图片来源:福建高院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7月,原审被告人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大蔚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刘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本案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等近50人旁听了宣判。
2014年7月,原审被告人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大蔚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刘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本案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等近50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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