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
进一步明确旅客、承运人在安全运输领域的责任义务
2018-12-24 10:2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雷蕾
  在1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体例结构、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保理合同、客运合同、技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内容进行了优化修改,进一步回应社会争议和公众关切。

  合同编草案内容较多,为便于理解和适用,草案二审稿对体例结构进行调整,设置三个分编,分别为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

  在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体现对合同的保护,草案二审稿第二百五十六条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草案一审稿在保证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为此,草案二审稿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修改为一般保证,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理业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问题较多,纠纷时常发生,亟需立法加以规范。据此,草案二审稿第十六章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不时发生。为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第十九章第二节对旅客、承运人在有关安全运输领域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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