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法院宣判4起涉黑涉恶案件 17人获刑
2018-12-24 10:08:36
中国法院网讯 (叶婧 叶维克) 12月20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宣判4起涉黑涉恶(治乱)案件,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建瓯法院依法审结的首批涉黑涉恶(治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上半年起,郑某章等10名被告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建瓯西站强迫非法营运车辆接受揽客服务,并按照客人数量、路程抽取服务费,牟取非法利益。该恶势力集团,通过犯罪集团的影响力实施暴力性或恐吓、威胁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10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以集团利益为目的,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均系一人犯数罪,遂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郑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单位建瓯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陆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6家公司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虚开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奇(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威胁手段,指使李某等人多次阻拦从南平运送玻璃来建瓯的车辆,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奇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款53270.8元;被告人吴某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自2015年起,被告人陈某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被告人黄某发、郑某雨等4人在徐墩镇桂美村幸福新村建设过程中,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且犯罪情节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炎、黄某发、郑某雨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中陈某炎系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4名被告系从犯,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自2015年起,被告人吴某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4.42万元,数额巨大;在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川石乡村民将民警和乡政府干部包围,阻拦警车启动,至次日下午才放行,采用强行围堵等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祯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祯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4.42万元,返还被害人。
据悉,建瓯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为建设平安建瓯、和谐建瓯保驾护航。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上半年起,郑某章等10名被告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建瓯西站强迫非法营运车辆接受揽客服务,并按照客人数量、路程抽取服务费,牟取非法利益。该恶势力集团,通过犯罪集团的影响力实施暴力性或恐吓、威胁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10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以集团利益为目的,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均系一人犯数罪,遂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郑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单位建瓯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陆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6家公司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虚开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奇(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威胁手段,指使李某等人多次阻拦从南平运送玻璃来建瓯的车辆,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奇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顺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款53270.8元;被告人吴某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自2015年起,被告人陈某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被告人黄某发、郑某雨等4人在徐墩镇桂美村幸福新村建设过程中,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且犯罪情节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炎、黄某发、郑某雨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中陈某炎系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4名被告系从犯,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自2015年起,被告人吴某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4.42万元,数额巨大;在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川石乡村民将民警和乡政府干部包围,阻拦警车启动,至次日下午才放行,采用强行围堵等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祯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祯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4.42万元,返还被害人。
据悉,建瓯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为建设平安建瓯、和谐建瓯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