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
拟进一步完善合法权益保障
拟进一步完善合法权益保障
2018-12-23 19:09:5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张素 梁晓辉 张子扬
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两个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其中包括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分别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在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并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九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鉴于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上述条文中法官、检察官审判案件、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通过修改补充,一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两个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分别对法官、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与2018年10月通过的人民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衔接等方面作出修改。
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其中包括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分别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在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并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九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鉴于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上述条文中法官、检察官审判案件、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通过修改补充,一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两个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分别对法官、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与2018年10月通过的人民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衔接等方面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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