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之重器”是怎样炼成的?
——改革开放40年国家立法回眸
2018-12-22 09:01:5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罗 沙 王 琦 丁小溪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

  回眸40年,我国立法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日益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汇聚起推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

  护航改革开放蹄疾步稳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口气通过了七部法律。

  “恢复国家机关,维护正常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改变闭关自守状况,尝试对外开放……这是新时期法制建设起步的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道。

  法者,治之端也。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让全国人民看到了有法可依的希望,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1982年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已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从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到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与时俱进,印证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时代图景。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立法工作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的步伐铿锵有力。

  民法总则诞生,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民事法律框架得到长足发展。

  修改法律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外国投资法立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推进文化领域立法,回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备。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成为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里程碑。

  曾经“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如今“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让改革开放各项决策更符合人民期待和时代要求。

  “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一致,恰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

  织密维护公民权利的法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受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真正建立并实施‘民告官’制度并不容易。”回忆起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过程,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十分感慨。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打开了“民告官”之门,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诉讼保障。

  201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让“告官不见官”的怪相成为了历史。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推进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法治理念的一场大变革。”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说。

  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明确部署,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格外引人注目。

  针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做出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刑法,我国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对于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1979年颁布的刑法有192条,1997年修订后变成452条,之后又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化。”乔晓阳说。

  从“恶意欠薪”入罪、醉驾入刑,到更严厉惩治贪腐、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始终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架起惩治犯罪的“高压线”。

  让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还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做出修改,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3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在法律中明确体现,成为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机勃勃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既有赖于法治的推进、规范和保障,又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和肥沃土壤。

  改革开放初期,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经历了各种观点交锋。“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方向、定位之争,1985年草案征求意见时争论更是达到了白热化程度。”曾经亲历这一历史的胡康生说。

  民法立法的坚定前行,正是我国以法律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护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缩影。

  八十年代,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制定,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奠定基础。

  九十年代,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制定,为我国带来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新的市场体系。

  进入新世纪,物权法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反垄断法被公认为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一大标志。

  ……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立法就要跟进到哪里。

  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制定慈善法、中医药法、反家庭暴力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围绕群众所想所急所盼,全方位回应民生关切。

  从国家安全法到网络安全法,从反恐怖主义法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一批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法律颁布实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有效维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国歌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充分体现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法律成为维护公序良俗的利器,为全社会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律体系将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
责任编辑:韩绪光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