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乙伪造、损毁证据案
2018-12-17 10:5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滕戈辉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9日上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甲与赵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乙(五莲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两份王某甲的误工证明存在矛盾之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王某乙害怕伪造误工证明的事实败露,强行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手中将伪造的误工证明夺回,并将其塞入口中试图损毁,致使庭审中断,后经法官劝说,王某乙将口中所含误工证明吐出,法庭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庭审笔录将证据予以保留。
处理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伪造证据,法庭审理期间毁灭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未尽到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该尽的义务。2017年1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王某乙予以罚款3000元。五莲县司法局对王某乙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待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服务技能。
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和引导作用,还在为当事人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诱导当事人作伪证,这不仅不利于法院高质、高效、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也损坏了司法在民众心里的威严感、权威性。本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罚款具有正当性,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司法尊严。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9日上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甲与赵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乙(五莲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两份王某甲的误工证明存在矛盾之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王某乙害怕伪造误工证明的事实败露,强行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手中将伪造的误工证明夺回,并将其塞入口中试图损毁,致使庭审中断,后经法官劝说,王某乙将口中所含误工证明吐出,法庭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庭审笔录将证据予以保留。
处理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伪造证据,法庭审理期间毁灭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未尽到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该尽的义务。2017年1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王某乙予以罚款3000元。五莲县司法局对王某乙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待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服务技能。
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和引导作用,还在为当事人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诱导当事人作伪证,这不仅不利于法院高质、高效、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也损坏了司法在民众心里的威严感、权威性。本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罚款具有正当性,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司法尊严。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