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4万余克!获利近百万!山西首例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案一审宣判
2018-12-14 16:35:16
中国法院网讯 (米守福)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没收犯罪嫌疑人李艳军违法所得一案,依法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李艳军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945371.15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山西省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艳军多次租用范艳飞(另案处理)所驾驶车辆,在柳林县城、石楼县裴沟、乔子头一带,向石楼籍贩毒人员刘泽鹏、梁建军(均另案处理)以每克65元至7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000余克。所购毒品经分装后,以每克120元至150元的价格非法转手倒卖给柳林籍贩毒人员张继昌、冯峰平、刘龙生、陈巧爱、张亮亮(均另案处理)等人。
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李艳军利用其银行卡账户,直接收取冯峰平等人转账过来的购毒款,并将倒卖给其他贩毒人员所得的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存方式存入该银行账户。截止该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冻结时,内存本金数额为人民币945371.15元,后经检察机关、法院续冻至2019年6月5日。
在诉讼过程中,吕梁中院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李艳军的近亲属均未申请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吕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如上裁定。
一审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对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该程序未设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逃匿、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山西省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艳军多次租用范艳飞(另案处理)所驾驶车辆,在柳林县城、石楼县裴沟、乔子头一带,向石楼籍贩毒人员刘泽鹏、梁建军(均另案处理)以每克65元至7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000余克。所购毒品经分装后,以每克120元至150元的价格非法转手倒卖给柳林籍贩毒人员张继昌、冯峰平、刘龙生、陈巧爱、张亮亮(均另案处理)等人。
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李艳军利用其银行卡账户,直接收取冯峰平等人转账过来的购毒款,并将倒卖给其他贩毒人员所得的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存方式存入该银行账户。截止该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冻结时,内存本金数额为人民币945371.15元,后经检察机关、法院续冻至2019年6月5日。
在诉讼过程中,吕梁中院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李艳军的近亲属均未申请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吕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如上裁定。
一审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对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该程序未设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逃匿、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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