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年闯红灯超五次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8-12-04 15:04:10 | 来源:福州日报
为加快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交警支队制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近日,交警部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进一步扩大了惩戒范围。
14种交通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交警人士表示,实施细则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人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存在14种情形之一(详见图表)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个季度内发生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外卖、快递非机动车驾驶人一个月内发生违法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违法5次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各部门可采取
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据了解,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外,各有关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交警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有:
对发生道路交通违法的当事人和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罚款、吊销、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注销驾驶证。
对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以及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收缴驾驶证,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有: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对从事客货运、危险品运输失信主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督促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客运驾驶人。
对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在从业、准运、通行以及通行证办理方面予以限制。
通过“信用中国”“信用福州”“信用交通”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相比《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最后两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交警人士介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行为人除了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外,还将与个人信用、职业准入、车辆保险等挂钩。
交警部门已导入
8561条“黑名单”信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交警支队获悉,公安交通管理联合惩戒工作自去年开展以来,交警部门已将8561条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数据信息导入福州市联合惩戒奖惩系统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失信主体可主动申请消除失信行为。对于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30天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进一步扩大了惩戒范围。
14种交通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交警人士表示,实施细则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人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存在14种情形之一(详见图表)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个季度内发生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外卖、快递非机动车驾驶人一个月内发生违法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违法5次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各部门可采取
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据了解,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外,各有关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交警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有:
对发生道路交通违法的当事人和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罚款、吊销、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注销驾驶证。
对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以及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收缴驾驶证,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有: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对从事客货运、危险品运输失信主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督促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客运驾驶人。
对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在从业、准运、通行以及通行证办理方面予以限制。
通过“信用中国”“信用福州”“信用交通”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相比《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最后两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交警人士介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行为人除了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外,还将与个人信用、职业准入、车辆保险等挂钩。
交警部门已导入
8561条“黑名单”信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交警支队获悉,公安交通管理联合惩戒工作自去年开展以来,交警部门已将8561条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数据信息导入福州市联合惩戒奖惩系统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失信主体可主动申请消除失信行为。对于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30天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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