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邓州三被告人被判刑
2018-11-27 09:2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庆朝 文鹏 赵博
在山西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和游隼的雏鸟,然后出售给另两人非法牟利。11月2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处涉案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被告人牛某在山西省原平市非法猎捕苍鹰雏鸟两只、游隼雏鸟三只,并向被告人王某、胡某二人贩卖出售,非法牟取暴利。苍鹰和游隼属于隼形目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经过庭审,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分别以被告人牛某三人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牛某三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牛某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再上诉。
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被告人牛某在山西省原平市非法猎捕苍鹰雏鸟两只、游隼雏鸟三只,并向被告人王某、胡某二人贩卖出售,非法牟取暴利。苍鹰和游隼属于隼形目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经过庭审,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分别以被告人牛某三人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牛某三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牛某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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