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
2018-11-23 16:38:1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受理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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