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
2018-11-23 16:20: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和解协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益诉讼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公告用。
  2.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公告应当附民事起诉状、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如有技术处理方案或者整改方案,应当作为公告附件。
  4.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6.本公告应当在本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当地媒体同时发布。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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