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理南昌户口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宣判
2018-11-21 15:31:45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均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等8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25000元不等。
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喻某均系房产中介人员,因2017年南昌市出台房屋限购规定,无南昌市户口的人不得在本市买房。后喻某找到某派出所民警熊某(已判决)商量此事,并承诺给熊某支付每户8000元或9000元的好处费,熊某表示同意,喻某、刘某便在中介微信群中称二人可以办理南昌市户口,每户收取13000元至15000元。后被告人袁某等11余名房产中介人员或销售人员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告知有购房意愿的外地客户只要交钱就可以办到南昌户口,并从中赚取倒卖差价。具体流程由上述中介人员收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户口原件、照片等材料以及买证费用直接或者间接转交给刘某、喻某,并将客户介绍给刘某或喻某,由喻某、刘某私刻某单位印章,并按照熊某提供其经办过的真实的落户申报材料样板伪造了金某等19人的学业证明、某单位就业通知书、任职名单、单位证明等资料,随后将该伪造的资料和公章连同办证人的原始材料通过喻某一并交给熊某,由熊某用伪造的公章在资料上盖章,并提交审批办理落户。至案发前,有14名人员的户籍成功迁入该单位集体户,1人走完审批程序未办理落户,4名未提交审批。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等15人的户籍材料中的送检材料中的印文系伪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喻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被告人刘某、喻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某、喻某数罪并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喻某均系房产中介人员,因2017年南昌市出台房屋限购规定,无南昌市户口的人不得在本市买房。后喻某找到某派出所民警熊某(已判决)商量此事,并承诺给熊某支付每户8000元或9000元的好处费,熊某表示同意,喻某、刘某便在中介微信群中称二人可以办理南昌市户口,每户收取13000元至15000元。后被告人袁某等11余名房产中介人员或销售人员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告知有购房意愿的外地客户只要交钱就可以办到南昌户口,并从中赚取倒卖差价。具体流程由上述中介人员收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户口原件、照片等材料以及买证费用直接或者间接转交给刘某、喻某,并将客户介绍给刘某或喻某,由喻某、刘某私刻某单位印章,并按照熊某提供其经办过的真实的落户申报材料样板伪造了金某等19人的学业证明、某单位就业通知书、任职名单、单位证明等资料,随后将该伪造的资料和公章连同办证人的原始材料通过喻某一并交给熊某,由熊某用伪造的公章在资料上盖章,并提交审批办理落户。至案发前,有14名人员的户籍成功迁入该单位集体户,1人走完审批程序未办理落户,4名未提交审批。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等15人的户籍材料中的送检材料中的印文系伪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喻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被告人刘某、喻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某、喻某数罪并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