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谱华章 奋楫扬帆再启航
——近四年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综述
2018-11-07 21:07:3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时满鑫
  11月7日,第五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会议全面总结近四年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成绩经验,围绕全面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进行动员部署。

  2014年11月,在天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服务保障大局,职能作用更加凸显

  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时代,离不开高水平的涉外司法保障。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先后发布两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及时指导“一带一路”审判实践。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相关案件审判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内蒙古、浙江高院制定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公布各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山东高院举办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实务研讨会,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官共同研讨“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凝聚司法共识。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在深圳、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8月成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了首批32名专家。“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保障进入新阶段。

  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部分地方成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法庭,或者增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合议庭。上海、天津、广东、四川、河南等地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意见、白皮书或审判指引。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法庭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形成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为长江经济带、海洋强国等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贯彻中央关于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发布《关于司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意见》,上海、武汉海事法院妥善审理涉及长江流域的各类案件,注重提炼涉长江经济带案件的审判规则,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创新、协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积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深化精品战略,司法公信不断提升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作出具体部署。

  为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以来制定公布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3个司法解释,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作发布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白皮书、编写裁判实务手册、组织案件评查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各级法院审结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236134件。其中,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38105件,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8076件;一审海事案件72279件,二审海事案件7674件。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涉及近70个国家和地区,既反映了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活跃和广泛,又反映了当事人对中国司法能力的认可和信赖。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可以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首次明确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适用。

  同时,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以色列最高法院于2017年8月承认和执行了南通中院就以色列公民伊特沙克•瑞特曼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7年10月承认和执行了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邱勤荣与张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

  健全体制机制,国际影响显著增强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并将部分与开放型经济密切关联的特定类型案件由涉外审判专门机构归口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正式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种类由原来63种拓展至108种。宁波海事法院2017年审理“卡塔利娜”轮海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推动海事法院试点“三审合一”模式。

  为规范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黑龙江、湖南、广西等高院配套出台了相应实施性规定,促进仲裁司法审查尺度的统一。

  为加强域外法律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海、湖北、山东、安徽、云南等高院依托有关高校成立了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成立涉外审判专家库,为准确查明及适用外国法提供便捷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相关下级法院积极应用信息化成果,创建中国海事审判信息系统,开发“限制出境网上办理系统”“船舶查控网上办理系统”,与海事局等部门建立执法协同平台,全面更新“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英文网站和中国海事诉讼服务平台。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应邀选派法官参加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起草谈判,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举办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届研讨会、中英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论坛;与新加坡最高人民法院签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逐步推进国际法治合作。

  潮平海岸阔,风正好扬帆。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等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江经济带建设、海洋强国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相继稳步推进,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各级法院将乘着本次会议的东风,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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