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治安处罚程序 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2018-11-01 15:1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俏云 林玉喜 李芳芳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安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治安处罚对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我国立法上对治安管理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若行政执法不当,会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削弱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办案超期、调查证据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治安处罚程序,有力保障当事人权益,永嘉法院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温永法建〔2018〕6号
永嘉县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相关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你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告知程序存在瑕疵。1.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作明确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你局在告知时,并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与上述规定不符,也不能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知情权及相关权益。2.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在该类案件中,你局往往于当日或者次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对异议予以复核。
二、行政处罚案件仍有超期现象。如叶某诉你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发生于2016年5月23日,你局于当日受理,但直至2017年5月1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该案虽已经延长办案期限30日,但扣除鉴定期间后,其办案期限仍严重超期,属程序违法。另外,该案虽涉及调解,但你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整反映调解过程,或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处罚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重大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有据,履行处罚程序合法。为此,本院特建议你局:
一、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做好争议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进入救济程序的案件,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对于发现确有错误的行政案件,应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协调方式,尽力化解行政争议。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永嘉县公安局十分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科室进行了专题探讨和研究,对相关诉讼案件责任人进行依法问责,并于2018年8月19日复函永嘉法院,已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是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我局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仍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意识,部分案件出现程序瑕疵绝非偶然。为全面强化程序意识,我局将从执法培训和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执法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受案、传唤、告知、办案期限等环节,专题下发多期执法提示,要求全体办案民警认真学习,并录入网上执法档案;另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开展行政办案评查,对近日作出的处罚案件,通过派驻法制员初评、法制复评的方式,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杜绝程序瑕疵,尤其对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的,一律予以复核,未进行复核的,从重扣分。针对办案超期限问题,开展超期案件专项整治,摸清底数后,限期依法处理,对整治力度不到位、进度较慢的,一律严肃问责。
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对进入救济程序的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我局对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向来高度重视,并为之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应诉主体、应诉程序、应诉方案等重要环节,但对化解行政争议缺乏必要认识和相应措施。近期,贵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也突出反映了这一问题。今后,对于确有执法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局会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快速反应。对该类案件,一经发现立即向分管法制局领导汇报,从县局层面形成统一认识;二是专人对接。要逐案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负责与法院的对接工作,避免多头联系导致化解意见不一、化解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积极协调。要充分发挥当事人辖区派出所的优势,积极查找与当事人来往较为密切的关系人,全力动员,为有效化解争议提供助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安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治安处罚对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我国立法上对治安管理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若行政执法不当,会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削弱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办案超期、调查证据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治安处罚程序,有力保障当事人权益,永嘉法院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温永法建〔2018〕6号
永嘉县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相关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你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告知程序存在瑕疵。1.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作明确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你局在告知时,并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与上述规定不符,也不能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知情权及相关权益。2.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在该类案件中,你局往往于当日或者次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对异议予以复核。
二、行政处罚案件仍有超期现象。如叶某诉你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发生于2016年5月23日,你局于当日受理,但直至2017年5月1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该案虽已经延长办案期限30日,但扣除鉴定期间后,其办案期限仍严重超期,属程序违法。另外,该案虽涉及调解,但你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整反映调解过程,或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处罚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重大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有据,履行处罚程序合法。为此,本院特建议你局:
一、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做好争议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进入救济程序的案件,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对于发现确有错误的行政案件,应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协调方式,尽力化解行政争议。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永嘉县公安局十分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科室进行了专题探讨和研究,对相关诉讼案件责任人进行依法问责,并于2018年8月19日复函永嘉法院,已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是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我局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仍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意识,部分案件出现程序瑕疵绝非偶然。为全面强化程序意识,我局将从执法培训和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执法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受案、传唤、告知、办案期限等环节,专题下发多期执法提示,要求全体办案民警认真学习,并录入网上执法档案;另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开展行政办案评查,对近日作出的处罚案件,通过派驻法制员初评、法制复评的方式,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杜绝程序瑕疵,尤其对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的,一律予以复核,未进行复核的,从重扣分。针对办案超期限问题,开展超期案件专项整治,摸清底数后,限期依法处理,对整治力度不到位、进度较慢的,一律严肃问责。
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对进入救济程序的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我局对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向来高度重视,并为之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应诉主体、应诉程序、应诉方案等重要环节,但对化解行政争议缺乏必要认识和相应措施。近期,贵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也突出反映了这一问题。今后,对于确有执法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局会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快速反应。对该类案件,一经发现立即向分管法制局领导汇报,从县局层面形成统一认识;二是专人对接。要逐案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负责与法院的对接工作,避免多头联系导致化解意见不一、化解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积极协调。要充分发挥当事人辖区派出所的优势,积极查找与当事人来往较为密切的关系人,全力动员,为有效化解争议提供助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