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家族势力实施犯罪 罗平7名“路霸”获刑
2018-10-31 10:35:09
中国法院网讯 (袁会琼 伏娟) 10月26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光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光等7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被告人李某光、李某阳、李某交、李某优、李某余、李某东、刘某书均系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人李某光的煽动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交界)强行对王某、韦某某、胡某某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
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该七被告人属恶势力犯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举证,举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做出宣判。
被宣判的被告人刘某书有犯罪前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结果:一、撤销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某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李某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李某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李某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七、被告人李某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李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全面打响。
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继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被告人李某光、李某阳、李某交、李某优、李某余、李某东、刘某书均系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人李某光的煽动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交界)强行对王某、韦某某、胡某某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
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该七被告人属恶势力犯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举证,举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做出宣判。
被宣判的被告人刘某书有犯罪前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结果:一、撤销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某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李某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李某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李某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七、被告人李某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李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全面打响。
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继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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