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工作
2018-10-24 11:2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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