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私吞房产变造法院文书获刑十个月
2018-10-19 08:39:56
中国法院网讯 (何保均)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女子吕某变造法院民事调解书,在房屋交易中心将原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前夫发现后报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吕某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因叙州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拟对李某和吕某共有的该房屋进行拆除。李某在过问拆迁补偿款过程中,到拆迁中心了解情况,被告知其房屋产权人是吕某,后到房管局查询,确认其房屋的产权人早已变更成自己的前妻吕某,同时房管局还提供了一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房子归吕某居住、所有。李某大惊,选择了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李某和前妻吕某于2001年11月在宜宾县人民法院(现叙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婚后财产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一直由李某保管。2009年11月,吕某使用遮盖后再复印调解书内容的方式,将调解书中载明的“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使用”篡改为“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所有”,并使用篡改后的调解书复印件向宜宾县房管局申请产权证遗失补办,后房管局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将房屋产权确定为吕某个人所有。
被告人吕某使用篡改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公文的部分真实内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畴,任何人均不能未经法定程序私自“生产”和“改装”法律文书,即便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合理所需,只要行了伪造之实,其就触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犯罪。尤其是涉及家庭问题的时候,通过此种方式处理,不仅自己锒铛入狱,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和亲情也将毁于一旦。
2018年,因叙州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拟对李某和吕某共有的该房屋进行拆除。李某在过问拆迁补偿款过程中,到拆迁中心了解情况,被告知其房屋产权人是吕某,后到房管局查询,确认其房屋的产权人早已变更成自己的前妻吕某,同时房管局还提供了一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房子归吕某居住、所有。李某大惊,选择了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李某和前妻吕某于2001年11月在宜宾县人民法院(现叙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婚后财产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一直由李某保管。2009年11月,吕某使用遮盖后再复印调解书内容的方式,将调解书中载明的“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使用”篡改为“房屋二间由吕某居住、所有”,并使用篡改后的调解书复印件向宜宾县房管局申请产权证遗失补办,后房管局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将房屋产权确定为吕某个人所有。
被告人吕某使用篡改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公文的部分真实内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畴,任何人均不能未经法定程序私自“生产”和“改装”法律文书,即便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合理所需,只要行了伪造之实,其就触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犯罪。尤其是涉及家庭问题的时候,通过此种方式处理,不仅自己锒铛入狱,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和亲情也将毁于一旦。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