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翁之意不在酒……
17名被告人卖假酒获利获刑
2018-10-18 10:01: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杨晨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跨省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判决被告人周某等17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不等,涉及商标30种,涉案金额累计500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盛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抢占湘潭市场,从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人周某、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人江某处低价购买大量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销售给在湘潭市雨湖区经营酒生意的被告人刘某光、程某群、赵某等人,销售金额近百余万元。

  2016年3月起,在长沙市经营酒生意的被告人项某渠、陈某齐夫妇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项某路,从罗某处购进散装茅台酒,从王某平处购得金六福、泸州老窖等低档白酒,从被告人高某菊,被告人唐某、陈某夫妇处购进名优白酒的全套包装,自行灌装假冒飞天茅台、水井坊、国窖1573等名优白酒后销售给被告人雷某、卢某等人,销售金额60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夫妇所售出的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酒瓶、包装盒、防伪标签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主要来自浙江省温州市被告人罗某和网络平台,金额达2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程某群、刘某光、赵某、项某渠、陈某齐、赵某某、项某路、雷某、卢某、江某、盛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周某、刘某、项某渠、陈某齐、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陈某、高某菊、罗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被告人唐某、陈某、高某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种案件严重伤害消费者利益,对社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打击此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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