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 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18-10-17 15:2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雄 田颖
问:顾某与李某因工作认识,随后顾某便对李某展开热烈地追求,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李某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自2017年8月开始至2018年1月止,顾某共计向李某转账约26万元。顾某给李某转账的钱款,绝大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至2017年12月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后两人因发生矛盾分手,顾某要求李某返还赠与钱款,被李某拒绝,请问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顾某多次向李某转款,李某也接受了该钱款,表明顾某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李某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顾某向李某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同时还应该严格区分两人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顾某自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被告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
相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说,后者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故,顾某要求李某返还赠与钱款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答:顾某多次向李某转款,李某也接受了该钱款,表明顾某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李某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顾某向李某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同时还应该严格区分两人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顾某自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被告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
相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说,后者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故,顾某要求李某返还赠与钱款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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