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禁止社会组织强行摊派 今后十情形属违法
2018-10-12 21:53:1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赵桂华
辽宁省立法禁止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强迫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0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10种情形均属于违法。
据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石崧在当日发布会上介绍,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
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年4至9月份开展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全省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整改、注销、撤销达10244家,超过总数的40%。“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石崧表示。
《条例》共6章35条,重点就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许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社会组织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等。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0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10种情形均属于违法。
据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石崧在当日发布会上介绍,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
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年4至9月份开展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全省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整改、注销、撤销达10244家,超过总数的40%。“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石崧表示。
《条例》共6章35条,重点就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许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社会组织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等。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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