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知行合一”
2018-09-26 15:0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傅高峰
明正德三年,大思想家王守仁被贬贵州龙驿之时,历经风霜,龙场悟道,终得“知行合一”四字,影响后世颇深,形成了系统化的“阳明心学”。由于封建社会统治需要,被篡改的儒家正统居于士族阶层的思想前沿,阳明心学兴起只是昙花一现。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质满足的爆炸式增长,人们一方面对物质追求盲目崇拜,另一方面又面临精神层面的极度空虚,导致现阶段普通民众出现大面积人格危机,社会负面现象时有发生。国家领导人及部分精神领袖抓住弊端,适时提出阳明先生“知行合一”四字,恰如一剂清药,祛疴除毒,荡涤心灵。
知行合一,不是一般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是良知,是指人的道德思想意念。行,是格物,是指意念活动及道德实践。人刚刚出生是没有道德思想意念的,慢慢长大之后才会有所想法,当人知道什么是善恶对错就是开始形成良知,当人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时就是格物。而知行合一,就是把良知和格物统一起来,做到知中有行,以知为行。
那么,回归正题,知行合一对现阶段法官又有什么指导意义呢?
我们知道,正直是法官的至德和命脉。一个法官无论其专业知识素养有多深厚,无论其办案经验技巧有多丰富,若不能以正直之气裁量,不能以公正之心忖度,最终只会办出冤假错案,误导社会价值评判。而正直就是根植于法官内心的浩然正气、公正之心,这就是法官的良知。
有了正直这个良知之后,通过了解案情、剖析证据,法官会做出符合正义取向的心理确信,然后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复杂繁琐的证据时,细入毫芒地分析案情,条分缕析的适用法律,做出裁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选择正义的取向、作出正义的判决,即是“行”。
知行合一不是在个案中完成的,而是始终贯穿法官的一生。以正直之心确认正气之事作公正裁决,又以公正裁决认清正气之理完善正直之心。循环往复。法官从良知出发,在内心实践和实际实践中完成一次认知,又将前一次认知反馈至内心,使内心在坚守良知的基础上,从外界获得更多力量,并远走越远,越走越强。
法官办案,特别是基层年轻法官,内心的良知如初生的婴儿刚刚长成——有的正直之心还不坚定,空有正直之心尚不知正确行事,有初窥门径却因坚守不够束缚良知,也有浑噩蒙蔽不知良知为何物。世上善恶美丑、世人形形色色,法官也无例外。但只要坚守良知,知行合一,法官自己也可以“做圣贤”。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知行合一,不是一般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是良知,是指人的道德思想意念。行,是格物,是指意念活动及道德实践。人刚刚出生是没有道德思想意念的,慢慢长大之后才会有所想法,当人知道什么是善恶对错就是开始形成良知,当人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时就是格物。而知行合一,就是把良知和格物统一起来,做到知中有行,以知为行。
那么,回归正题,知行合一对现阶段法官又有什么指导意义呢?
我们知道,正直是法官的至德和命脉。一个法官无论其专业知识素养有多深厚,无论其办案经验技巧有多丰富,若不能以正直之气裁量,不能以公正之心忖度,最终只会办出冤假错案,误导社会价值评判。而正直就是根植于法官内心的浩然正气、公正之心,这就是法官的良知。
有了正直这个良知之后,通过了解案情、剖析证据,法官会做出符合正义取向的心理确信,然后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复杂繁琐的证据时,细入毫芒地分析案情,条分缕析的适用法律,做出裁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选择正义的取向、作出正义的判决,即是“行”。
知行合一不是在个案中完成的,而是始终贯穿法官的一生。以正直之心确认正气之事作公正裁决,又以公正裁决认清正气之理完善正直之心。循环往复。法官从良知出发,在内心实践和实际实践中完成一次认知,又将前一次认知反馈至内心,使内心在坚守良知的基础上,从外界获得更多力量,并远走越远,越走越强。
法官办案,特别是基层年轻法官,内心的良知如初生的婴儿刚刚长成——有的正直之心还不坚定,空有正直之心尚不知正确行事,有初窥门径却因坚守不够束缚良知,也有浑噩蒙蔽不知良知为何物。世上善恶美丑、世人形形色色,法官也无例外。但只要坚守良知,知行合一,法官自己也可以“做圣贤”。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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