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枪支炫“武力” 二被告人非法持枪均获刑
2018-09-18 15:07:59
中国法院网讯 (温振华) 一男子从他人手中购买枪支后,竟拿来作为炫耀武力、打架斗殴的“威慑武器”。近日,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候某从席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一支枪,附带几颗子弹,为了便于携带,将枪管锯短。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马某、冯某等人在繁峙县城万家福超市院内喝酒,其间,候某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候某从自己驾驶的小汽车内拿出该枪,朝天开了一枪,后双方各自走开。被告人杨某闻讯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候某的枪支拿走。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候某、马磊、冯某等人聚众斗殴,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该案过程中,从被告人候某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三发枪弹和被告人候某锯断的枪管。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将枪支交回繁峙县公安局。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51分,被告人杨某拨打繁城派出所干警手机,称准备回繁峙县繁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被大同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杨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明知其与被告人杨某没有持枪资格,而将枪支交于被告人杨某,双方均有持有枪支的共同故意,因此双方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候某因前聚众斗殴罪被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候某、杨某能坦白认罪,且非法持有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消除了潜在的危害性,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聚众斗殴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候某从席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一支枪,附带几颗子弹,为了便于携带,将枪管锯短。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马某、冯某等人在繁峙县城万家福超市院内喝酒,其间,候某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候某从自己驾驶的小汽车内拿出该枪,朝天开了一枪,后双方各自走开。被告人杨某闻讯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候某的枪支拿走。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候某、马磊、冯某等人聚众斗殴,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该案过程中,从被告人候某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三发枪弹和被告人候某锯断的枪管。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将枪支交回繁峙县公安局。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51分,被告人杨某拨打繁城派出所干警手机,称准备回繁峙县繁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被大同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杨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明知其与被告人杨某没有持枪资格,而将枪支交于被告人杨某,双方均有持有枪支的共同故意,因此双方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候某因前聚众斗殴罪被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候某、杨某能坦白认罪,且非法持有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消除了潜在的危害性,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聚众斗殴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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