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子弑病父”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
2018-09-15 16:22:2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崔佳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5日通报,扬州检方提起公诉的“宝应长子弑病父”案一审宣判,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11月26日,江苏宝应一患病老汉在家中“自杀”。警方介入后,老汉长子朱某交代,他因见父亲欲自杀,为“送父一程”,将父亲杀害。庭审期间,他又予以否认,辩称父亲是自杀。
9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宝应长子弑病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某,宝应县射阳湖镇居民,在家中排行老大。身份证信息显示,他生于1948年,但其在庭审中自报生于1952年。朱某父亲去世时83岁,在子女成家后至案发前,他一直独居生活。
2017年10月1日,朱父因患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仅右臂右腿能动,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回家后,朱家人约定,由朱某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朱父,但因老三在外地打工,暂时由长子朱某和次子朱某某轮流照顾,周期为每人10天。在此期间,朱父曾采用绝食等方式欲自杀,经劝说后放弃。
2017年11月21日,第二次轮到朱某照顾父亲。26日上午,朱某到当地卫生院买了9颗安眠药交给父亲。当晚10时许,朱某前往父亲的住处,自称发现父亲躺在床上,颈部缠绕一根红布条,欲勒颈自杀,遂用棉被蒙住父亲的脸部,用手摁捂父亲的口鼻处至朱父死亡。后朱某向亲戚、邻居谎称,父亲系勒颈自杀身亡。29日,当地群众将朱父“自杀”之事告知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中,朱某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致父亲死亡的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朱父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勒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朱某供述,在他服侍父亲期间,父亲曾要求他帮其购买安眠药欲自杀,他没有同意。2017年11月26日上午,他是在父亲的要求下才购买安眠药,当晚,他看到父亲欲自杀后,萌生了“送他一程”的邪念,这才实施了杀父行为。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应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某在庭审中翻供,辩称朱父是自杀。
9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为何没有采纳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何对朱某如此量刑等问题,法院在此次判决中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判断,朱父先前虽有绝食行为,但自杀的愿望并不强烈。由于朱父系半身不遂,无法独立完成朱某所辩解的朱父自杀时所采用的方式。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朱父的死亡系他人加害的结果。此外,朱某曾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的手段杀害了父亲,该供述得到了朱父甲状软骨右侧上角骨折、有强烈窒息征象、安定不构成朱父死因等鉴定意见的印证。因此,法院认为,朱某称朱父系自杀的辩解不可信,可以认定朱某杀害了父亲。
据此,法院认为,尽管朱某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庭否认捂摁口鼻杀害父亲的犯罪行为,非一般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法律规定,朱某的归案行为不构成自首。
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其杀害父亲的行为残忍,严重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为法律所不容,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1月26日,江苏宝应一患病老汉在家中“自杀”。警方介入后,老汉长子朱某交代,他因见父亲欲自杀,为“送父一程”,将父亲杀害。庭审期间,他又予以否认,辩称父亲是自杀。
9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宝应长子弑病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某,宝应县射阳湖镇居民,在家中排行老大。身份证信息显示,他生于1948年,但其在庭审中自报生于1952年。朱某父亲去世时83岁,在子女成家后至案发前,他一直独居生活。
2017年10月1日,朱父因患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仅右臂右腿能动,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回家后,朱家人约定,由朱某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朱父,但因老三在外地打工,暂时由长子朱某和次子朱某某轮流照顾,周期为每人10天。在此期间,朱父曾采用绝食等方式欲自杀,经劝说后放弃。
2017年11月21日,第二次轮到朱某照顾父亲。26日上午,朱某到当地卫生院买了9颗安眠药交给父亲。当晚10时许,朱某前往父亲的住处,自称发现父亲躺在床上,颈部缠绕一根红布条,欲勒颈自杀,遂用棉被蒙住父亲的脸部,用手摁捂父亲的口鼻处至朱父死亡。后朱某向亲戚、邻居谎称,父亲系勒颈自杀身亡。29日,当地群众将朱父“自杀”之事告知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中,朱某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致父亲死亡的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朱父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勒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朱某供述,在他服侍父亲期间,父亲曾要求他帮其购买安眠药欲自杀,他没有同意。2017年11月26日上午,他是在父亲的要求下才购买安眠药,当晚,他看到父亲欲自杀后,萌生了“送他一程”的邪念,这才实施了杀父行为。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应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某在庭审中翻供,辩称朱父是自杀。
9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为何没有采纳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何对朱某如此量刑等问题,法院在此次判决中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判断,朱父先前虽有绝食行为,但自杀的愿望并不强烈。由于朱父系半身不遂,无法独立完成朱某所辩解的朱父自杀时所采用的方式。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朱父的死亡系他人加害的结果。此外,朱某曾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的手段杀害了父亲,该供述得到了朱父甲状软骨右侧上角骨折、有强烈窒息征象、安定不构成朱父死因等鉴定意见的印证。因此,法院认为,朱某称朱父系自杀的辩解不可信,可以认定朱某杀害了父亲。
据此,法院认为,尽管朱某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庭否认捂摁口鼻杀害父亲的犯罪行为,非一般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法律规定,朱某的归案行为不构成自首。
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其杀害父亲的行为残忍,严重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为法律所不容,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龙江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