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又侮辱尸体
柳州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2018-09-05 14:5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涛
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抢劫罪、侮辱尸体罪的罪犯张喜占执行死刑。
2017年4月27日,柳州中院对深受社会关注的鱼峰区马鞍山失联女子被害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喜占从柳州市鱼峰区马鞍山公园的罗汉寺上马鞍山,经过山顶观景平台沿着后山的山路走到半山处的一段石板路时,遇见独自爬山至此的被害人莫某(女,殁年22岁),即产生抢劫之念。张喜占趁莫某不备,从身后抱住莫某的身体,捂住莫某嘴巴。因莫某反抗,张喜占采用手捂口鼻及扼颈的方式致莫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喜占将莫某的尸体拖至平台外侧崖壁下方的一处平台,对尸体实施侮辱。事后,张喜占抢走莫某背包内的现金130元等物品,用枯枝树叶等掩盖尸体后逃离现场。
2017年6月20日,柳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张喜占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喜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后,对尸体实施侮辱,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喜占抢劫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对被害人尸体实施侮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喜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17年4月27日,柳州中院对深受社会关注的鱼峰区马鞍山失联女子被害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喜占从柳州市鱼峰区马鞍山公园的罗汉寺上马鞍山,经过山顶观景平台沿着后山的山路走到半山处的一段石板路时,遇见独自爬山至此的被害人莫某(女,殁年22岁),即产生抢劫之念。张喜占趁莫某不备,从身后抱住莫某的身体,捂住莫某嘴巴。因莫某反抗,张喜占采用手捂口鼻及扼颈的方式致莫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喜占将莫某的尸体拖至平台外侧崖壁下方的一处平台,对尸体实施侮辱。事后,张喜占抢走莫某背包内的现金130元等物品,用枯枝树叶等掩盖尸体后逃离现场。
2017年6月20日,柳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张喜占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喜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后,对尸体实施侮辱,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喜占抢劫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对被害人尸体实施侮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喜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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