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将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六编1034条
2018-08-28 15:1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我国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下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分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组成,共计1034条。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此次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将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走出民法典立法“第一步”。经过分次审议,民法典分编将和民法总则在2020年左右形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典。
物权编修订关注点——
居民区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增加居住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十几年来的法律实践证明,物权法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规定的物权制度充满活力。与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了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物权编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问题,草案暂未作出规定。
合同编修订关注点——
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对债权加大保护力度;保护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编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同时,为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此外,草案完善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增加了物业服务和合伙合同。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完善了债法的一般规则。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债的具体规则。
人格权编修订关注点——
人格权一般规则;禁止性骚扰;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关系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草案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草案在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时,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的空间。
婚姻家庭编修订关注点——
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性条件;增加婚姻无效情形;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夫妻债务偿还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遏制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上述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内容。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因要进一步观察评估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草案暂时未将相关规定纳入法律。
继承编修订关注点——
遗产管理人;录像遗嘱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需要,促进家庭和谐。与现行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
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方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修订关注点——
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无偿搭乘”损害赔偿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作了如下修改:
草案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是否设立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编等问题存在争议,对此,沈春耀一一进行了说明和回应。他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分编中增加了人格权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因此,不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纳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和民法典在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此次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将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走出民法典立法“第一步”。经过分次审议,民法典分编将和民法总则在2020年左右形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典。
物权编修订关注点——
居民区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增加居住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十几年来的法律实践证明,物权法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规定的物权制度充满活力。与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了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物权编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问题,草案暂未作出规定。
合同编修订关注点——
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对债权加大保护力度;保护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编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同时,为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此外,草案完善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增加了物业服务和合伙合同。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完善了债法的一般规则。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债的具体规则。
人格权编修订关注点——
人格权一般规则;禁止性骚扰;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关系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草案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草案在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时,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的空间。
婚姻家庭编修订关注点——
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性条件;增加婚姻无效情形;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夫妻债务偿还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遏制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上述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内容。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因要进一步观察评估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草案暂时未将相关规定纳入法律。
继承编修订关注点——
遗产管理人;录像遗嘱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需要,促进家庭和谐。与现行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
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方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修订关注点——
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无偿搭乘”损害赔偿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作了如下修改:
草案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是否设立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编等问题存在争议,对此,沈春耀一一进行了说明和回应。他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分编中增加了人格权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因此,不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纳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和民法典在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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