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2018-08-22 16:17:4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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