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2018-08-22 15:07: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催……号
×××因……(写明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权利凭证:……(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凭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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