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携手共建地球美好家园
——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2018-08-22 10:0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魏文超 刘小飞 朱婧
2018年7月2日,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举办。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中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澳大利亚、巴西、芬兰、法国、巴基斯坦、南非、美国、欧洲环保协会等全球五大洲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大法官、高级官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以“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主题,与会代表围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三个分论题深入研讨,现择其要者综述如下。
一、关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本次会议中,中方代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介绍,外方代表对此高度认可和赞许,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讨论贯穿会议全程。与会代表深刻赞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必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倡导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揭示了人类文明发展规律,蕴含着深厚的为民情怀,阐释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的辩证关系,展现了宽阔的全球视野。
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认为,中国致力于用简单易懂且贴近人心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理念。“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等习近平主席的著名论断,不仅在中国深入人心,在国际上亦产生了深远影响。美丽中国的目标不仅适用于中国,我们还应当将其拓展到其他国家,如美丽法国。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表示,本次研讨会探讨的所有议题都和生态文明相关,这是与世界可持续发展或者生态可持续发展较为类似的一个理念。但是,中国关于生态文明的提法更有诗意,便于理解。人类必须保持文明的世界,没有人愿意回到不文明的时代,包括生态不文明的时代。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伊丽莎白·莫勒玛呼吁,环境保护不应该被视为反发展的概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应当是一种和谐的关系。应当向世界其他国家输出生态文明的理念,把生态文明从中国的国内概念变成一个国际概念。要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切入点,向全球各国诠释生态文明的理念。
2.环境治理的中国经验
周强表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环境司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不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法院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司法审判各领域、各环节,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促进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环境司法不断向前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中国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始终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认为,中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其坚定决心和卓越成就令人印象深刻。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论断,推动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大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中国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索尔海姆提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利用优美环境创造就业机会和实现经济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动实践。如内蒙古库布齐的荒漠造林、浙江浦江的河湖污染治理,都是最佳实践案例。联合国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中国的好经验推广到全球,让其他国家学习借鉴。
本杰明表示,周强院长和法比尤斯主席不仅是捍卫环境法律的大法官,也是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专家。法律的关键在于实施,环境法律尤为如此。
莫勒玛认为,中国的体系进一步展示了有效的制度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专业的环保法庭,培养既了解自然定律又充满环保激情的环境法官,以法院裁判严格执法、诠释原则、传递信息,才能够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3.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参与
周强强调,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对于加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学习借鉴与会各国在环境司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同与会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为加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法比尤斯指出,中国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的承诺和采取的行动令人印象深刻,切实发挥了大国领导作用。期待中国继续作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一员,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世界也将瞩目于中国。
索尔海姆认为,中国和巴西、印度都是环境治理方面的领跑者,在创建新的人类发展范式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希望与中国在环境司法领域进一步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促进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沙阿提出,中国倡议推动一带一路,特别是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这对中巴两国以及区域合作非常重要。作为法官必须了解这些理念,通过司法合作实现一带一路的倡议。
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迈克尔·威尔逊表示,全球携手治理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有坚定意志和刚强信念的领导者,而习近平主席正是这样一位领导者,所有人都将受益于中国的领导力。
二、关于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可,司法在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环境法官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和执行环境法律、推动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为己任,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众关切,保障民众环境权益,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周强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必须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积极推动构建科学的环境诉讼制度体系,创新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二是加强重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并将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作为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要形式,促进区域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整体恢复和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智力支持平台,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应用海量案例资源,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法比尤斯以巴黎协定及全球气候变化为基点,阐述了全球环境恶化的局面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他强调,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改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希望通过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推动形成体现全球环境治理原则、确立具体环境治理目标、厘清环境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以优化全球环境治理,建设全球生态文明。
索尔海姆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着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的挑战。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减少污染、实现绿色发展成为可能。希望环境司法能够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同时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也希望与会各国进一步深化共识、加强交流,为建设一个更清洁、更美丽的地球付出更大努力。
三、关于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与会代表一致认可,大江大河流域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环境司法应当在涵养水源地、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流域污染、保护水生生物、修复受损流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江必新阐述了中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新理念、新作为、新举措。他表示,水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中国政府对国内重点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高度关注。中国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遵循自然规律、践行保护优先、促进高质量发展、注重区域协同为基本理念,努力为重点流域的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602件、民事案件190125件、行政案件30866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重点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下一步,将推动长江流域11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审判协作、诉讼协调、信息共享、区域互动的司法协作新机制。
本杰明认为,长江和亚马逊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的保护不能碎片化,应当从宏观的角度整体整合保护举措。一是要整体考虑大气、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二是整合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力量。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也必须秉持整体系统保护的态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重点介绍了长江保护法的初步立法构想: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流域管理、统筹协调。在调整范围和法律定位方面,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统筹规范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与防洪减灾、监测与信息发布、监督与保障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和措施,协调好长江保护法与相关现行环境法律的关系。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大法官楠比萨·丹布扎介绍了南非环境司法的法律渊源、国家的现实考虑、环境权和土著权利、野生动物法、国家环境管理和水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南非法院在解决宪法权利和受宪法保护的环境与其他权利之间冲突方面的经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围绕长江流域司法保护阐述了司法保护的流域性、系统性、差异性和规范性问题,建议:一是在未来长江流域的专门立法中规定审理流域性案件的特别司法规则;二是遵循流域自然规律,根据流域不同区段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区分上中下游保护重点;三是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加强司法协作。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土地和环境法院首席法官布莱恩·普雷斯顿围绕《巴西利亚宣言》中关于水正义的十个原则,通过司法判例说明了澳大利亚法官在促进水正义实现方面的经验。
四、关于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人居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司法应当在推动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等领域发挥作用,确保城镇和乡村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探讨了空间规划在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他介绍,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一是要强化战略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二是要强化科学性,主动适应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需要;三是要强化基础性,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四是要强化权威性,确保上级规划的要求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五是要加强操作性,使空间规划好用、实用。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提出,保护优美人居环境,一是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二是要加强环境法治保障,加大行政机关查处范围与力度;三是要强化环境司法合力,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是要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自我监督。
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法官贾瓦德·哈桑围绕南亚人居环境治理,介绍了司法在城镇管理、环境和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与信息共享等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表示,山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惩罚与修复等三个关系,在专业化建设,典型案件审理,多元共治机制方面加强环境司法建设。严格落实保护优先的方针,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深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形成遵守法律、珍爱环境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指出,重庆法院积极实践恢复性环境司法,探索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环保禁止令”等方式落实行政机关环保措施落提供司法保障,运用法治手段监督公权力行使。中国环境司法应当顺应加强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司法合作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格局。
欧洲环保协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了欧洲环保协会在欧洲提起的大气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和经验。
五、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自然保护地是实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重要载体,环境司法有责任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物遗传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领域发挥作用,助力实现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整体性保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围绕我国自然保护地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以来采取的举措。他表示,下一步将加快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推动制定《国家公园法》,抓紧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卡瑞·库斯涅米探讨了欧盟Natura2000指令中自然栖息地的保护问题,指出根据栖息地指令采取的措施应当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要求,以及区域和地方特色,这一理念与中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做法不谋而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表示,湖北法院严格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审判的打击和惩治功能、环境民事审判的化解和补偿功能、行政审判的监督和促进功能,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涉自然保护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积极构建专业审判机制,联合建立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建立环境资源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沙阿阐述了巴基斯坦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工作的特点,并分享了该国以环境正义为核心的绿色司法理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提出,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本位法律观等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司法审判,在案件审判中充分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同时兼顾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审判规则,健全专门机构,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适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培养双语法官、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共同构成环境司法保护的“青海模式”,在保护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威尔逊围绕夏威夷环境法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修复问题,阐述了司法机构尤其是法官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成果与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在闭幕式上宣读了《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并由与会各方鼓掌通过。共识指出,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各方代表将致力于不断深化所在国家或者组织彼此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协力构建各国环境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提升环境法官的职业水平和司法素养,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莫勒玛在总结发言中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各国与会代表分享的原则、理念、制度、案例等,对全球环境治理司法协作有极大的正面意义。联合国将进一步推动、参与区域层面与全球层面的网络合作,并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数据库的建设、推广和使用。本次研讨会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总体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推崇生态文明的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的未来,不仅对中国来说如此,对全球而言更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总结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本次会议对增进相互了解,深化交流合作,促进中国环境司法的完善,推动世界环境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界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话沟通,共同探索保障全球生态环境的司法措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的地球美好家园。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一、关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本次会议中,中方代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介绍,外方代表对此高度认可和赞许,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讨论贯穿会议全程。与会代表深刻赞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必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倡导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揭示了人类文明发展规律,蕴含着深厚的为民情怀,阐释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的辩证关系,展现了宽阔的全球视野。
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认为,中国致力于用简单易懂且贴近人心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理念。“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等习近平主席的著名论断,不仅在中国深入人心,在国际上亦产生了深远影响。美丽中国的目标不仅适用于中国,我们还应当将其拓展到其他国家,如美丽法国。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表示,本次研讨会探讨的所有议题都和生态文明相关,这是与世界可持续发展或者生态可持续发展较为类似的一个理念。但是,中国关于生态文明的提法更有诗意,便于理解。人类必须保持文明的世界,没有人愿意回到不文明的时代,包括生态不文明的时代。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伊丽莎白·莫勒玛呼吁,环境保护不应该被视为反发展的概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应当是一种和谐的关系。应当向世界其他国家输出生态文明的理念,把生态文明从中国的国内概念变成一个国际概念。要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切入点,向全球各国诠释生态文明的理念。
2.环境治理的中国经验
周强表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环境司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不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法院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司法审判各领域、各环节,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促进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环境司法不断向前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中国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始终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认为,中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其坚定决心和卓越成就令人印象深刻。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论断,推动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大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中国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索尔海姆提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利用优美环境创造就业机会和实现经济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动实践。如内蒙古库布齐的荒漠造林、浙江浦江的河湖污染治理,都是最佳实践案例。联合国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中国的好经验推广到全球,让其他国家学习借鉴。
本杰明表示,周强院长和法比尤斯主席不仅是捍卫环境法律的大法官,也是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专家。法律的关键在于实施,环境法律尤为如此。
莫勒玛认为,中国的体系进一步展示了有效的制度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专业的环保法庭,培养既了解自然定律又充满环保激情的环境法官,以法院裁判严格执法、诠释原则、传递信息,才能够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3.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参与
周强强调,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对于加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学习借鉴与会各国在环境司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同与会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为加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法比尤斯指出,中国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的承诺和采取的行动令人印象深刻,切实发挥了大国领导作用。期待中国继续作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一员,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世界也将瞩目于中国。
索尔海姆认为,中国和巴西、印度都是环境治理方面的领跑者,在创建新的人类发展范式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希望与中国在环境司法领域进一步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促进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沙阿提出,中国倡议推动一带一路,特别是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这对中巴两国以及区域合作非常重要。作为法官必须了解这些理念,通过司法合作实现一带一路的倡议。
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迈克尔·威尔逊表示,全球携手治理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有坚定意志和刚强信念的领导者,而习近平主席正是这样一位领导者,所有人都将受益于中国的领导力。
二、关于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可,司法在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环境法官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和执行环境法律、推动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为己任,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众关切,保障民众环境权益,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周强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必须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积极推动构建科学的环境诉讼制度体系,创新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二是加强重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并将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作为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要形式,促进区域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整体恢复和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智力支持平台,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应用海量案例资源,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法比尤斯以巴黎协定及全球气候变化为基点,阐述了全球环境恶化的局面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他强调,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改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希望通过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推动形成体现全球环境治理原则、确立具体环境治理目标、厘清环境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以优化全球环境治理,建设全球生态文明。
索尔海姆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着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的挑战。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减少污染、实现绿色发展成为可能。希望环境司法能够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同时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也希望与会各国进一步深化共识、加强交流,为建设一个更清洁、更美丽的地球付出更大努力。
三、关于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与会代表一致认可,大江大河流域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环境司法应当在涵养水源地、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流域污染、保护水生生物、修复受损流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江必新阐述了中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新理念、新作为、新举措。他表示,水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中国政府对国内重点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高度关注。中国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遵循自然规律、践行保护优先、促进高质量发展、注重区域协同为基本理念,努力为重点流域的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602件、民事案件190125件、行政案件30866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重点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下一步,将推动长江流域11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审判协作、诉讼协调、信息共享、区域互动的司法协作新机制。
本杰明认为,长江和亚马逊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的保护不能碎片化,应当从宏观的角度整体整合保护举措。一是要整体考虑大气、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二是整合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力量。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也必须秉持整体系统保护的态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重点介绍了长江保护法的初步立法构想: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流域管理、统筹协调。在调整范围和法律定位方面,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统筹规范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与防洪减灾、监测与信息发布、监督与保障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和措施,协调好长江保护法与相关现行环境法律的关系。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大法官楠比萨·丹布扎介绍了南非环境司法的法律渊源、国家的现实考虑、环境权和土著权利、野生动物法、国家环境管理和水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南非法院在解决宪法权利和受宪法保护的环境与其他权利之间冲突方面的经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围绕长江流域司法保护阐述了司法保护的流域性、系统性、差异性和规范性问题,建议:一是在未来长江流域的专门立法中规定审理流域性案件的特别司法规则;二是遵循流域自然规律,根据流域不同区段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区分上中下游保护重点;三是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加强司法协作。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土地和环境法院首席法官布莱恩·普雷斯顿围绕《巴西利亚宣言》中关于水正义的十个原则,通过司法判例说明了澳大利亚法官在促进水正义实现方面的经验。
四、关于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人居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司法应当在推动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等领域发挥作用,确保城镇和乡村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探讨了空间规划在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他介绍,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一是要强化战略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二是要强化科学性,主动适应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需要;三是要强化基础性,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四是要强化权威性,确保上级规划的要求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五是要加强操作性,使空间规划好用、实用。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提出,保护优美人居环境,一是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二是要加强环境法治保障,加大行政机关查处范围与力度;三是要强化环境司法合力,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是要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自我监督。
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法官贾瓦德·哈桑围绕南亚人居环境治理,介绍了司法在城镇管理、环境和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与信息共享等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表示,山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惩罚与修复等三个关系,在专业化建设,典型案件审理,多元共治机制方面加强环境司法建设。严格落实保护优先的方针,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深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形成遵守法律、珍爱环境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指出,重庆法院积极实践恢复性环境司法,探索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环保禁止令”等方式落实行政机关环保措施落提供司法保障,运用法治手段监督公权力行使。中国环境司法应当顺应加强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司法合作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格局。
欧洲环保协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了欧洲环保协会在欧洲提起的大气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和经验。
五、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自然保护地是实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重要载体,环境司法有责任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物遗传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领域发挥作用,助力实现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整体性保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围绕我国自然保护地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以来采取的举措。他表示,下一步将加快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推动制定《国家公园法》,抓紧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卡瑞·库斯涅米探讨了欧盟Natura2000指令中自然栖息地的保护问题,指出根据栖息地指令采取的措施应当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要求,以及区域和地方特色,这一理念与中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做法不谋而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表示,湖北法院严格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审判的打击和惩治功能、环境民事审判的化解和补偿功能、行政审判的监督和促进功能,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涉自然保护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积极构建专业审判机制,联合建立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建立环境资源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沙阿阐述了巴基斯坦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工作的特点,并分享了该国以环境正义为核心的绿色司法理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提出,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本位法律观等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司法审判,在案件审判中充分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同时兼顾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审判规则,健全专门机构,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适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培养双语法官、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共同构成环境司法保护的“青海模式”,在保护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威尔逊围绕夏威夷环境法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修复问题,阐述了司法机构尤其是法官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成果与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在闭幕式上宣读了《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并由与会各方鼓掌通过。共识指出,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各方代表将致力于不断深化所在国家或者组织彼此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协力构建各国环境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提升环境法官的职业水平和司法素养,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莫勒玛在总结发言中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各国与会代表分享的原则、理念、制度、案例等,对全球环境治理司法协作有极大的正面意义。联合国将进一步推动、参与区域层面与全球层面的网络合作,并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数据库的建设、推广和使用。本次研讨会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总体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推崇生态文明的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的未来,不仅对中国来说如此,对全球而言更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总结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本次会议对增进相互了解,深化交流合作,促进中国环境司法的完善,推动世界环境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界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话沟通,共同探索保障全球生态环境的司法措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的地球美好家园。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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