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二审开庭营口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
2018-08-09 14:07:52
中国法院网讯 8月9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营口公开开庭审理李绪义抢劫上诉案。检辩双方主要围绕李绪义是否构成自首及其他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另行宣判。
上诉人李绪义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2017年11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其间,李绪义伺机从该行工作人员处索取了塑料胶带。在解款返回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支行的途中,李绪义以堵车为由,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驾车至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某等人。
宋某某等人见其“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宋某某、刘某某携带的霰弹枪夺去,自己或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李绪义驾车至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劫取人民币600万元逃离现场。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
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补缴1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绪义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李绪义两位辩护律师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两位检察人员出庭。
李绪义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认为,李绪义是因为要偿还借款,确因生活所迫抢劫,应予从宽处理;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李绪义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与其他抢劫运钞车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二审法院对李绪义作出从轻判决。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绪义家庭虽有外债,但不能通过实施犯罪来达到还债目的,且李绪义抢劫数额远超其家庭负债数额,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李绪义案发后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人员到其家中时,其为躲避抓捕藏匿于床下,其妻子应公安人员要求,配合对其住宅依法搜查,并非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李绪义不构成自首;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且其抢劫数额巨大,二者均属抢劫罪中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持枪状物威胁,给押运人员造成极大心理恐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同时,一审判决已考虑其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全额追回赃款,近亲属配合侦办案件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李绪义亲属,部分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
上诉人李绪义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2017年11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其间,李绪义伺机从该行工作人员处索取了塑料胶带。在解款返回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支行的途中,李绪义以堵车为由,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驾车至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某等人。
宋某某等人见其“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宋某某、刘某某携带的霰弹枪夺去,自己或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李绪义驾车至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劫取人民币600万元逃离现场。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
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补缴1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绪义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李绪义两位辩护律师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两位检察人员出庭。
李绪义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认为,李绪义是因为要偿还借款,确因生活所迫抢劫,应予从宽处理;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李绪义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与其他抢劫运钞车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二审法院对李绪义作出从轻判决。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绪义家庭虽有外债,但不能通过实施犯罪来达到还债目的,且李绪义抢劫数额远超其家庭负债数额,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李绪义案发后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人员到其家中时,其为躲避抓捕藏匿于床下,其妻子应公安人员要求,配合对其住宅依法搜查,并非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李绪义不构成自首;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且其抢劫数额巨大,二者均属抢劫罪中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持枪状物威胁,给押运人员造成极大心理恐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同时,一审判决已考虑其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全额追回赃款,近亲属配合侦办案件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李绪义亲属,部分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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