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领刑罚金
2018-08-06 09:55:55
     中国法院网讯 (卢芬)  花甲之年的糊涂人张某为修路,在未取得林业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0株。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为了便于出行方便,想修通一条从南昌市新建区某街上的一条路,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村委会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将其所在村的一条老路整修新路,在2018年1月15、16日开始,擅自出资请余某驾驶挖土机将道路两旁树木毁坏。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被毁林木共104株(其中马尾松81株、杉木13株、香樟10株),油茶11丛,毁坏林木蓄积共5.2771立方米,其中毁坏的10株香樟(蓄积0.1262立方米)为天然野生生长的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与南昌市新建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由被告人刘某赔偿6万元补偿金到某村栽种树木,栽种树木由某村自行安排,并取得了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的许可,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0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取得某村村委会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使死亡3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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