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客户支付宝内资金 4S店雇员被判有期徒刑
2018-07-18 14:38: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王素秋
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宣判该地首起利用支付宝盗窃案,以被告人曹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116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害人易某到奎屯市某4S店购买汽车并办理购车贷款。4S店雇员曹某在为易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获得易某支付宝账号密码。2018年4月5日23时许,曹某用手机登录易某支付宝账号,发现该账号内有13000元贷款额度,遂于4月6日再次登陆易某支付宝账号,将13000元提现至易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随后又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中。
今年5月6日易某追回1348元,其余赃款被曹某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对其盗用客户支付宝密码并窃取13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害人易某到奎屯市某4S店购买汽车并办理购车贷款。4S店雇员曹某在为易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获得易某支付宝账号密码。2018年4月5日23时许,曹某用手机登录易某支付宝账号,发现该账号内有13000元贷款额度,遂于4月6日再次登陆易某支付宝账号,将13000元提现至易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随后又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中。
今年5月6日易某追回1348元,其余赃款被曹某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对其盗用客户支付宝密码并窃取13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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